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玻璃企业,其余热发电用的是烟气,该如何处理?

2020-1-27 18:32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碳市场帮助平台

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玻璃企业,由第三方进行余热发电,企业层面的报告中,净购入热力应该是负数的输出量,而净购入电力应该是电网购入电力加上从第三方买入的余热电。该企业特殊之处在于,其向第三方提供的是烟气,由烟气发电,烟气量的压力、焓值未知,但通过沟通了解到余热发电的是一台抽凝发电机组,3000KW,应如何进行计算?如果烟气量无法计算,为保持碳排放总量的平衡,从第三方买入的余热电是否也相应地不作计算?

答:玻璃企业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由第三方进行余热发电,这种情况由于无法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商业模式,且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内和期外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设备的所有权不同,故暂时考虑这类情形的余热电站算作玻璃企业自己运行的余热电站,包含在企业边界内。

若余热发电装置的所有权确属于其他法人实体,那么,余热发电装置不在玻璃企业的边界内,这样的话,玻璃企业法人层面的报告中,净购入热力应该是负数的输出量,而净购入电力应该是电网购入电力加上从余热发电装置买入的余热电,若烟气的流量、热量等数据未知无法计算供出的热量时,根据保守原则,企业法人层面的报告中,净购入热力算作零,但从余热装置购入的电仍需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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