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跨境交易

2019-10-5 11:09 来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苏萌、贾之航、于镇硕

CER: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有了持续的发展,其中尤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展较快。鉴于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中拥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很多对于CER有实际需求或基于投资目的的境外资本也将目光投向了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配额、ccer及VER:如前所述,不同地区的交易所根据其规定对交易主体的申请准入资格有着不同的要求,境外主体若想在国内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除部分明确接受境外主体作为会员的外,需要在境内成立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之后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再进行相关交易。 

跨境支付和外汇管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就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售汇及跨境支付的业务需求,均可以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实例:根据市场公开信息,2014年8月时,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获得了国家外汇局发出的《关于境外投资者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成为了国内首个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且境外投资者参与深圳碳排放权市场不受额度和币种限制。新加坡Ginga Environment在次月成功购得10000吨深圳碳配额。在此基础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还推出了跨境碳资产回购业务,境外投资者以境外资金参与深圳碳排放权市场,持有碳资产的管控单位以碳资产为标的获得境外资金用于企业低碳发展。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也于2016年3月19日完成了国内首单跨境碳资产回购交易,由BP公司购买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00万吨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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