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所概况

2019-10-5 11:04 来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苏萌、贾之航、于镇硕

七个试点市场:2011年10月,我国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湖北省(武汉)、广东省(广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上述七个试点地区分别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定,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各交易市场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并报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全国性市场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也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明确了我国将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于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地方性尝试:各地方发改委也相继组建各地方碳排放交易所,但根据了解地方碳排放交易所目前在实践中尚无法进行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更多的是对项目进行挂牌并与全国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合作,为潜在投资者搭建一个平台从而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涉及行业:多数试点城市和地区将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石化造纸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深圳、天津等地还纳入了建筑、交通等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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