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9-8-30 15:12 来源: 生态环境部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执法人员对子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建设,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当日向该矿业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5月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对该矿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5月10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集中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因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停止了建设,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处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4.70亿元,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470.41万元。5月7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向该公司下发《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5月15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认错态度良好,于当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陕西省县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执行单个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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