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19-8-30 15:11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四川省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通过视频监控影像与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对比,发现西昌市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总排口外排废水存在异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偷排高浓度废水。3月13日20时,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废水总排口3台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氮)取样管插在人为放置的白色塑料瓶内,塑料瓶内为人为配置的替代样,干扰正常采样,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厂污水处理站二沉池、三沉池上方分别有水管正在向池内注入清水,稀释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同时,对总排口出水采样检测,COD浓度为67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6.52倍,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现场检查、调查事实,认为该厂利用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以及超标排污的行为均涉嫌环境违法,决定分别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厂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3月25日,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将该厂涉嫌环境犯罪违法行为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厂环保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人员共3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4月16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案审会,对于四川省某(集团)股份公司纸板厂外排废水中COD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科技助力,精准执法。

  针对本案中涉水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瞬时性、阶段性的特点,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采用信息化手段精准获取违法线索。通过视频系统观察排放口的水量大小、颜色特点,从而可以发现异常排污的时间节点,然后调取该时间节点的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查看水量、污染物浓度是否存在正相关性,精准锁定违法线索。经综合比对分析,掌握排污规律,选定突击检查时间,精准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二)周密部署,有效执法。 

  在本案中,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充分考虑到夜查会遇到的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应对方案。依托移动执法系统污染源档案、排污许可信息平台等,掌握企业的产排污环节及治污工艺等情况;利用厂区平面图及奥维地图等信息,对现场周边环节进行勘察,明确在线站房、排污去向等关键点位,有针对性的布设执法人员;提前到位、蹲点守候,利用视频监控发现排污行为后,立即分组抵达指定位置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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