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

2019-8-9 10:30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田丹宇

  今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成了施行11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已于5月15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生态环境部官方微博被评为2018年度最佳政务公开案例,有研究机构将生态环境部政府透明度排在国务院机构中的第十位。从实时公布污染物情况到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利器。

  今年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再出发的起航之年,笔者结合日常工作,认为应加快构建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以契合生态环境保护大局的新形势和政务信息公开的新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初见成效。环境信息是环境档案制度、环境预警、执法取证、行政资源共享的前提,也是环境信用管理、项目环评、环境监测、排污许可、公众参与的必备要素,在联合奖惩、信用评价、黑名单等相关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律层面,《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核安全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在政策层面,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定期公布《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信息政策体系;在信息平台层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环境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部省两级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100%,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兴未艾。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政策思路较为明确,生态环境部2014年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权责,通过与证监会合作,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通报机制。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基础上的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广东等地方正在探索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亟待突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在国际履约和国内依法行政方面均有信息公开要求。《巴黎协定》确定了透明度框架,要求缔约方公开排放清单、国家自主贡献进展、适应信息、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信息。《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法国促进绿色增长的能源转型法》和《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等国外气候法均规定政府应有效提供、公众可公平获取气候变化信息,将国际义务纳入国内立法。我国已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交了3次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和两次两年更新报告,但几年一次大盘点的信息公开方式从频率和实效上均有待提升。

  信息公开需求的重心在基层,信息资源配置的重心却在上级部门,这一问题在气候变化信息上尤为突出。从《生态环境部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的内容相对较虚,尚未形成气候信息公开的制度性安排,难以支撑透明度高的国际履约要求。气候变化的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涉企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充分,不利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衔接和新产生的能力建设需求。

  笔者对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些初步构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顺应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使温室气体管理权力,有利于激励企业有效控制碳排放,是气候变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前置性制度,也是机构改革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最先对接和协同的制度。

  建议研究出台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应公开的气候信息内容、信息公开主体、权利义务分担和违法责任等问题,解决制度“怎么建”的问题。研究现有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政策在气候变化领域的适用条件,企业碳排放直报和管理平台与现有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路径,解决制度“怎么用”的问题。研究信息公开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信用管理、低碳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等相关制度间的关系,解决制度“怎么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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