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开发银行加强政策支持,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路径研究分析

2019-7-22 06:30 来源: IIGF

在多边开发银行与绿色“一带一路”系列文章的总述篇[1]中,我们分析了“一带一路”投资当下的绿色化程度,结合了多边开发银行的主要特征,总结了多边开发银行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中的优势,并指出多边开发银行可以通过投融资活动和能力建设、政策支持、强化协调者角色这三条路径发挥优势,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上期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多边开发银行如何加强“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活动和能力建设[2],本期文章将从“政策支持”的视角分析多边开发银行如何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发展。

一、助力“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化”金融系统

自2016年起,通过发布一系列政策指引,中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开始“绿色化”金融体系的国家。紧接着,在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成立后,13个G20国家相继发布了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制度。随后,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在2018年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绿色金融主流化工作。然而,尽管国际上绿色金融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很多“一带一路”国家还未意识到通过金融体系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性,或欠缺知识和方法论来支撑“绿色化”金融体系的工作。

笔者认为,从整体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国家在“绿色化”金融体系方面面临的挑战有:1. 绿色资产类别不足;2. 缺乏专项基金和工具;3. 风险预测不准确;4. 正向的环境外部性缺乏货币激励;5. 数据缺乏;6. 绿色标准不统一;7. 缺乏准确评估绿色项目风险的能力。[3] 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工具和程序才能得以解决。多边开发银行可以将制度化的手段和非制度化的手段并用,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应对这些挑战。

(一)制度化手段 - 建立高效的对话学习机制

多边开发银行具有丰富的全球人脉网络资源,应该充分利用该项优势,在全球范围内为监管者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帮助“一带一路”国家拓展获取知识和经验的渠道。比如世界银行集团下设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建立的可持续银行网络(SBN),就是一个为世界各国监管者建立对话机制,促使其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良好平台,在这个平台上,IFC目前正着力于绿色债券方面的能力建设,为各国监管者提供绿色债券发行方面的知识与技术支持,帮助其在所在国更好利用绿色债券这项金融工具促进绿色项目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对话机制建设和技术支持工作应该在更多多边开发银行的支持下得到扩大。

(二)非制度化手段- 金融工具的高效利用

通过高效使用金融工具可以使多边开发银行以非制度化的手段帮助“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化”其金融系统。在众多金融工具中,有些可以达到部分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有些可以激励整个金融系统向绿色化转型。这其中最有启发意义的一个案例要数国际金融公司(IFC)与东方汇理(Amundi )联合建立的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绿色债券基金——“绿色基石债券基金”[4]。IFC注资325万美金,Amundi负责从各机构投资者处募集20亿美金。该基金专项用于购买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债券,特别是对于绿债发行动力不足的地区,以这样的方式可以及时释放信号,刺激市场供给,进而开启当地绿债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这种专项型的绿色债券基金可以广泛用于开发“一带一路”国家的绿债市场。笔者建议更多多边开发银行学习国际金融公司的经验,与私营部门合作,借助合适的金融工具,撬动更多“开山石”性质的绿色资本进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

为“一带一路”国家的特定产业提供优惠性的绿色贷款额度是另一个有效的金融手段。不过在使用这项工具时,多边开发银行应该注意控制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受众。与其提供长期的,受众广泛的贷款额度,不如将贷款额度时期适当缩短,同时将受众产业更加明确化。一旦某项贷款成功形成了示范效应,使得相应国家的相应产业内金融体系得到了绿色化,多边开发银行就可以开始对优惠政策予以适当调整,或逐步撤出。

二、推动“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化”经济系统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等因素,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在绿色发展方面面临着政治经济环境不稳定因素、政策风险、不公平补贴和关税、国企市场地位过强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困难,多边开发银行的目光不应局限在金融体系内,应该更进一步将目标拔高到绿色化当地整个经济系统。和绿色化金融体系的思路一样,笔者认为,多边开发银行从制度化手段和非制度化手段两个方面都可以做出贡献。

(一)制度化手段 - 推动当地政府将气候和环境因素纳入经济发展规划

很多多边开发银行在过往的业务中都为当地政府提供过经济发展规划方面的技术支持,如产业政策战略、城市规划等。这些经验为多边开发银行参与当地绿色化经济体系工作做了很好的铺垫,也容易让决策者对多边开发银行在绿色经济方面的咨询服务更为信服。笔者认为,多边开发银行应该充分利用此项优势,将气候和环境因素尽快纳入到所有政策建议的活动中来。一方面,多边开发银行在帮助成员国制定国家自主贡献(NDC)时,应该注重不仅要使NDC符合巴黎协定的要求,也要符合各项低碳发展目标和环境指标。另一方面,在制定总体经济发展目标之后,要特别注重将其科学准确得分解到各项经济领域的发展规划中去。

在接受这些咨询建议方面,“一带一路”国家的当地政府可能会存在若干疑虑。正如保尔森基金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的,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的政府在绿色发展上存在一定困难,这种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地方政府决策层缺乏政治意愿而造成的。[5]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在“绿色”方面存在一些决策困难,一方面因为对气候风险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创造性破坏”和转型成本带来的财政赔偿负担。因此,多边开发银行在为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时,一方面要加强在气候知识方面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全面诊断和预估绿色转型的财政成本,同时在考虑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前提下,帮助其制定科学的转型期内部预算规划和外部政策指引。

(二)非制度化手段 - 提供担保服务,为绿色产业发展护航

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由于复杂的金融市场情况和其他上文提到的经济社会原因,存在着很多结构型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形成绿色产业孵化和增长的环境。特别是对于一些资产重、项目期限长的基础设施类绿色产业,这些不确定因素对吸引社会部门的投资者更为不利。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不稳定因素,一个核心的解决方案在于多边开发银行的担保。多边开发银行在金融领域有着普遍的权威性,通过承诺承担因政府或公共性机构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特别是在新能源等政策风险较高的经济领域,这样的担保尤为重要。通过为不同经济领域的绿色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绿色担保,可以不断促进成员国绿色经济框架的完善,进而绿化整个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19),多边开发银行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绿色发展的潜力,
http://iigf.cufe.edu.cn/article/content.html?id=1371
[2]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19),多边开发银行加强“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活动和能力建设的路径,http://iigf.cufe.edu.cn/article/content.html?id=1470
[3]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Green Finance (2018). The Role of MDBs in Green Finance. Beijing, China: IIGF
[4] IFC(2017), Green-Bond Fund Offers Green Path for Emerging Market, shttps://www.ifc.org/wps/wcm/connect/news_ext_content/ifc_external_corporate_site/news+and+events/news/impact-stories/green-bond-fund-offers-green-path-for-emerging-markets
[5] Paulson Institute (2017). Paulson Institute Explores Green Finance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Retrieved from: http://www.paulsoninstitute.org/events/2017/11/01/paulson-institute-explores-green-finance-along-the-belt-and-road/

作者:
Mathias Lund Larsen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负责人

编译:
王亚丽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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