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交易试点碳价格涨跌幅限制机制

2019-7-4 10:19 来源: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作者: 谭秀杰 王班班 黄锦鹏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对此,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制定了碳价格涨跌幅限制机制,以防止短期内碳价格过度波动。具体办法如下:日常交易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大宗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不超过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的±30%,否则为无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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