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有哪些内容组成?

2014-8-22 15:55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四、碳排放交易对象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交易对象,是指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法定的进行交易的气体。它主要是指二氧化碳。是否还应包括CH4、N2O、HFC5这三种物质,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欧盟从监测设置的精确度考虑,第一阶段限定的交易对象气体为二氧化碳;第二阶段可根据缔约国的要求而追加交易对象气体;在第三阶段已确定将N20和PFC5为追加交易对象。二是利伯曼?华纳法案所明确的交易品种为6种温室气体(CO2、CH4、N20、SF6、PFC5、HFC5)。虽然有学者要求尽可能多地扩大其交易对象,但大多数学者强调一定要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

五、碳排放交易的种类

     《京都议定书》开创性地建立了一系列旨在有利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并降低成本的“合作机制”,从而形成了六种受控温室气体以CO2为标准当量计算的“排放配额单位”、“减排单位”、“经核证的减排量”这三种碳排放权,进而“衍生”了碳排放交易。上述三种碳排放权,在交易对家、交易范围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从交易形式来看,还存在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差异。因而,与中国CDM项目相关的碳排放交易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并未接轨。

        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种类有:一是基于配额的购买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配额(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六、碳排放配额的基础

        用来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必须是企业通过技术进步而在初始分配范围内节余的富余指标,同时,该企业还应向环保部门提交详细报告论证有持续削减的真实可靠的技术力量。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中国的排放配额计划成为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

七、碳排放配额的原则

       国家配额计划的原则主要包括:虽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后京都议定书中难以继续维持这一现状,因此,从现在开始中国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若欧盟通过增加CO2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对于不同厂商或产业之间,配额计划不得有歧视行为;必须包括对将新进场者加入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产业所作的减排贡献,“排放标杆”必须依照可行的最佳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早行动产业的权益;必须充分考虑节省能源效率高的科技;制定配额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配额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到的排放配额;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内容。

八、碳排放配额的操作程序

        国家配额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一是每个产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提交配额计划;二是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对产业部门提交的配额计划予以审查;三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了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四是各产业部门在配额内享有排放权,富余部分可储存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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