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

2019-1-22 13:04 来源: 债券杂志

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规范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多类市场主体,应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兼顾合规与创新、效率与安全,拓展市场深度,严守风险底线。
1、坚持合规、简单、透明的发展原则。在积极推动业务创新的同时,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严格明确基础资产边界,避免因“泛证券化”而背离实体经济,引发市场风险。交易结构设计也应尽量简洁,确保能够穿透底层资产,保证市场健康发展和风险可控。业务操作中,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市场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向评级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基础资产数据。

2、加强项目全流程风险防控。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复杂,涉及多家机构参与,应在各个环节加强风险识别防控,包括审慎把控基础资产源头风险,健全内外部增信机制,加强项目信息披露和跟踪管理,落实投资者保障条款等。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合理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3、关注资产质量,严格风险隔离。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突破主体信用依赖的惯性,回归“资产”本源,更多关注基础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促进“信用融资”到“资产融资”的转变。对于风险隔离难度较大的收费收益权类ABS产品,应严格搭建以资产“真实销售”为基础的“破产隔离”交易结构,并采取引入第三方独立资产服务机构等外部增信措施,以弱化企业和基础资产的关联,降低主体评级波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负面影响。

4、充分发挥评级作用,完善风险定价机制。海外经验以及金融危机教训表明,良好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信用评级机构一定要保持公信力和评级技术上的先进性,根据基础资产实际风险大小评定信用等级,提供可靠的信用评级结果,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减少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另外,部分发起人和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的作用认识并不充分,将信用评级仅作为满足监管要求或内部风控的需要。建议在产品发行前,信用评级机构和发起人、承销商共同参与路演活动,介绍信用评级的过程及主要结论,或与投资人通过召开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评级说明;同时,信用评级机构对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研究报告和投资人之间进行专项沟通,降低发起人、计划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辅助投资人进行风险定价与估值。

5、完善二级市场建设,提高流动性。一是推广做市商机制。建议引导出台资产支持证券做市商业务的具体法规和工作指引,提高交易效率,盘活二级市场。二是丰富交易方式。比如在银行间三方回购中促进信贷ABS成为一般回购担保品的便利性,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和流动性。三是优化投资者结构。鼓励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类基金、交易型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实现投资者类型多元化,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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