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8]1509号】

2018-12-28 10:15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8]1509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控制氢氟碳化物有关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为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请相关地方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按照《2018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见附件1),认真组织有关企业(见附件2)开展2018年度三氟甲烷(HFC-23)处置情况核查,汇总并核实后,于2019年4月1日前,按照文件提交格式(见附件3)向我部提交2018年度 HFC-23处置情况(包括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以及2019年度处置计划。

  请组织需要申请补贴的企业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减排量,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如经核实发现问题,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行为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方核查机构要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准确并已严格遵照附件1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实施处置。如经核实发现违规行为,我部将取消该机构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核查资格。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郑文茹、邢佰英

  电话:(010)66103241、66103242

  传真:(010)66103068


     2.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3.文件提交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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