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此前1024号文与57号文相比,此次1989号文出现了一些技术要求上的变化,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到国家发改委和支撑团队在对2013-2015年数据报送核查结果进行总结,从数据准确性提高和配额分配方法完善的角度,针对存在的
问题对报送核查要求进行了完善,某种程度上也回应了我们此前提出一些问题(
中创观点 | 我们的碳市场需要怎么样的统计制度?)。接下来笔者对本次通知的新要求进行分析,看看全国
碳市场有什么新思路。
监测计划的实施与核查
此次通知的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在监测计划中填写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信息、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保证规定。企业编制监测计划后,需要根据监测计划规定的边界、方法等收集数据,计算排放量。
核查机构需要核查企业是否按照监测计划进行报数。这对于保持统计口径,规范企业和
第三方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产品统计,更多的基准线可期?
本次的补充数据表对多个行业的产品统计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发电行业要求填写13-17年的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平板
玻璃行业的产品分为超白玻璃、本体着色玻璃、无色玻璃、超薄玻璃,产量分开填写;民航行业 将机型分为6个种类,分开填报;
化工行业补充数据表有8个,包括、电石生产、合成氨生产、甲醇生产、尿素生产、轻质纯碱生产、烧碱生产、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生产,等等。
大家都知道更精细的产品统计是合理划定产品基准线的基础,这次的改进也让我们期待未来采用更多的行业基准进行分配。但在具体的行业上,平板玻璃、
造纸、铜冶炼虽然要求报告分产品产量,但排放仍然采取全厂统一报告,并不拆分;民航、化工则需要分不同的机型和产品分开填报产量和排放,在基准线的研究上更进一步。
比较特殊的是
钢铁行业,在以往要求分工序的基础上,强调按照工序报告用电量,联想到欧盟碳市场的钢铁行业按照工序进行钢铁行业基准线设计,未来我国也有可能采取类似的方法。
我国的电力供应尚未实现市场化,难以将
减排成本传导至消费端,因此将间接排放纳入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以此促进消费端降低消费。由于中国存在6大区域电网,在此前数据报告,企业要采用所属电网对应的排放因子计算电力间接排放。但在应用基准线进行分配时,就会出现同样技术(电耗管理)水平下,处于华北电网的企业比处于华中电网的企业排放更多,配额缺口更大的现象。
由用电企业承担电力组合的责任并不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版的补充数据表要求企业的外购电力和自备电厂电力全部使用2015年全国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计算排放量,直接抹平了电力来源的差距。
这个变化导致两个后果。
进一步拉大了指南报告边界和配额管理边界的差距。此前的补充数据表可以简单理解为指南报告边界的一部分,现在连排放因子都不一样,要区分两个边界变得更加困难。
基本上表明国家未来更偏向采用行业基准线法。采用新方法收集的收据和13-15年历史数据并不兼容,不能直接套用“历史强度法”计算,而仅用2016、2017年做历史年份,又未免太短,还需要多积累几年数据;另一方面,全国统一的排放因子本来就有利于采用行业基准法。难道历史强度法还未实施就将被放弃?这还真的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
总而言之,间接排放还是给配额分配带来了很大的
难题,不知道随着电改的进行,会不会某一天就可以把间接排放从碳市场中开除出去。
进一步补充企业生产规模信息
本次通知,要求发电行业填写13-17年的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要求电解铝行业填报电解槽容量,这些数据将为设置分规模的行业基准奠定基础。目前仅有电力行业按找生产规模进行分配,未来可能更多的行业也会按照此思路设定基准。
八大行业单独报告自备电厂数据
跟此前历史数据报送仅要求八大行业外的自备电厂报告不一样,本次通知要求八大行业内的自备电厂独立进行报告。或者这是说,八大行业除了电力外,其他行业暂时都只纳入自备电厂?相比上面的猜测,这个是最快被解开的谜题了。
新的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正如此前所说的,我国统计薄弱,除了电力、民航外,其他行业无论是分工序还是分产品进行排放量统计仍非常困难;历史核查中出现核查机构完全不核查补充数据表的情况,导致数据质量较差;国务院条例仍未出台,未能对核查机构和
核查员进行全国统一管理,也较难要求企业加装更多的监测仪器,等等。这些都对数据质量产生影响。如果未来需要采用基准线分配,这些困难都要一个个地去克服。不过相信通过实践,一切都会慢慢变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