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查机构成立条件

2024-5-23 15:46

1、碳核查机构成立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 10 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 2 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除此之外,该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核查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 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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