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6》全文发布(电子版)

2017-6-14 23:27 来源: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创新和运用环境经济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成为贯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基调。
绿色发展实质上是发展方式的转型,是一种系统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模式。环境经济政策作为一种调控环境行为、促进经济人理性选择的政策工具,被视为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核心内容。
这从“十三五”规划纲要可以看出来:在财税体制改革部分提出,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
在发展绿色环保产业部分提出,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统筹推行绿色标识、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完善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等发电上网政策。
在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部分提出,要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在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部分提出,要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在健全现代市场体系部分提出,要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气价。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用两节内容专门强调了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性。在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部分,对价格收费政策、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绿色金融体系分别提出了完善要求;在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部分,提出了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任务。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环境经济政策作为六大生态环保制度创新领域之一,提出了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加快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要求。
从本年度进展来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绿色金融、环保税、生态补偿等重点环境经济政策取得重大突破。作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质量改善中的调控效用日益明显。
环境财政投入还存在一定差距,以质量为导向的资金机制尚未建立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量及占GDP比重双双下降
2011年以来,我国环保投资总额呈现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2015年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8806.3亿元,相比2014年下降8.03%。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30%,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6%,比2014年减少8.0%。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仍为环保投资主体部分,但占比小幅下降
从环保投资的构成来看,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小幅下降,建设项目“三同时”投资基本维持不变,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略有下降。2015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946.8亿元,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773.7亿元,建设项目“三同时”投资3058.8亿元,分别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56.2%、8.8%和35%。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主要来源。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投资总量及占污染治理投资的比重双双上升
因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涵盖以燃气、集中供热及园林绿化等为主要目的的非环境保护领域,所以环保投资统计口径偏大,从而带来投资虚化的问题。在这种状况下,本报告分析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投资的变化情况。2015年,我国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投资总额为4694.2亿元,占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53.5%,其中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老工业源污染治理投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分别占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投资的17.8%、16.5%和65.7%。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污染治理设施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上涨
2015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3282.7亿元,比2014年增加8.5%。其中,工业废气治理设施290886套(台),运行费用1866亿元,占污染治理设施总运行费用的56.8%;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1162.7亿元,占污染治理设施总运行费用的35.4%;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费用159.8亿元,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场运行费用94.2亿元。
新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助力《土十条》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在原来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基础上,201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新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资金规模为68.75亿元,其中因素法切块资金预算55亿元,2015年启动的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示范资金预算13.75亿元。
2016年8月3日,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同时,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规模也在加大,分别达到140亿元和111亿元。资金规模的增长对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设立的各项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尚存在诸多弊端。
一是专项资金主要是政府财政投入,资金来源单一,不仅政府财政负担大,而且无法吸引私人资金的投入,也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巨额资金需求。
二是财政资金没有独立核算功能,而是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污染治理支出需求联系不紧密,专项资金难以高效使用。
三是资金申请程序长且审核程序复杂,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
专项资金使用强化绩效管理,但尚需进一步规范使用
水、大气、土壤等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逐步与财政资金分配、政府付费等挂钩,将推进环保投资从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环保项目重投资、轻效益的现象得到一定改观。
例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根据有关省份土壤环境改善等情况,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预拨各省份的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目标的省份扣减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省份给予奖励。
再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专项资金。
但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仍然有待进一步规范。2016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防治大气污染必须堵住资金流失漏洞——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显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不断完善,但体系尚不健全
截至2016年底,节能产品绿色采购政策已经实施12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也走过了10个年头。我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种类从最初的14大类,增加到涵盖办公设备及耗材、乘用车、电子电器等57大类,企业数从81家增加到2000多家,产品型号从800多种增加到20多万种。环保产品采购规模也大幅提高,2008~2015年,我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总规模达7154.5亿元,占政府采购同类产品比重持续提升。
但是,我国绿色采购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绿色采购制度覆盖面偏小、供应链应用不够等问题。今后要加快研究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绿色采购管理新模式,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体系,更加关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将政府采购对最终产品的绿色要求扩展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监管和评估机制。
环境资源价格改革稳步推进,VOCs差额收费和提高标准成发展趋势
排污收费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2015年全国排污费解缴入库单位共27.8万户,入库金额178.5亿元。1979年至2015年37年间,共向1298.7万家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667亿元。2003年排污费制度改革后的13年,共征收排污费2038亿元,是前24年的3.2倍。2018年1月1日起将开征环境保护税,届时排污费将不再征收,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更加规范、法律效力更强的环保税方式继续发挥作用。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稳步推进,差额收费、提高标准是政策趋势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对环境具有严重的危害,是细颗粒物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VOCs的防控和治理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说,VOCs防治工作迫在眉睫,需要多种管控手段共同推进。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后,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性VOCs排污费征收办法。
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等十七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先后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各地对VOCs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很大差异,其中北京和上海管控最为严厉。北京将试点行业扩展到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征收标准为每公斤20元。上海将试点行业扩展到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征收标准分三阶段提高至每公斤20元。天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江苏、浙江、河北按每污染当量3.6~6元不等征收排污费,安徽、湖南、四川、辽宁则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排污费。此外,各省还设置了差别化收费政策。
2018年将开征的环保税并没有将VOCs纳入征税对象之列,环保税实施后,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是继续推行还是取消,或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还需进一步讨论。
表1 各省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最新进展

污水处理费改革稳步推进
鉴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偏低对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造成的不利影响,2015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并且,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对此,各地纷纷启动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截至2016年末,全国约有半数以上设市城市、不足1/5的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0.5~1.42元/立方米之间,平均为0.88元/立方米;非居民收费标准在0.5~3元/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17元/立方米。
总体来看,目前多地尚未将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收费范围,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的调整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污水处理费改革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截至2016年6月末
江苏、上海等地区因地制宜上调污水处理费标准
2016年2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提出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2016年2月6日,上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预〔2016〕25号),规定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中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34元/立方米、2.24元/立方米和2.34元/立方米。
江苏等地针对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实施加价惩戒激励
江苏省物价局、省环保厅联合印发《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联合惩戒措施,根据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连续两次登上环保信用评级红榜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也要被加收1元/立方米。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现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元。
目前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用的地区较少
据调研,目前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用的地区仅有北京市、江苏省太湖地区及常州市、广州市等少部分地区。
2016年2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各地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在污水处理费中专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费用,苏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2元/立方米,确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江苏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费折合到污水处理费中约合0.2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占比为15%左右,而广州市则为0.04元/吨。
多地强化垃圾处理费征管
2016年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对《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环资〔2016〕1467号),提出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按垃圾产生量、指定垃圾袋等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促进分类减量。
目前,全国已有145个城市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近一半城市选择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结合缴纳,征收方式改革让缴费更便捷。深圳、珠海和长沙等城市在实行随水费同步征收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实现了大幅提高,征收率超过90%。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目前,设市城市基本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大部分城市也已经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例如,广州市2016年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的,按标准水价两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再如,北京市自2016年5月起,上调非居民用水价格,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
各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2016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2016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抓紧编制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举措、完成时限、进度安排、资金投入等。河北、江苏、山西云南、安徽、湖南、江西黑龙江福建河南山东等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水价改革。
目前,有的省市已经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如山西省提出2016年选择稷山、洪洞两个试点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63个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全部落地,改革实施面积达392万亩,涉及365个乡镇2369个村。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继续实行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降低光伏补贴标准。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地面电站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和0.85元,比现行电价标准分别降低了0.15元、0.13元和0.13元,降幅分别为19%、15%和13%。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的下调,虽然可以有效缓解当前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越来越大的缺口问题,但给新能源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尤其是光伏电站投资者会面临较大的盈利压力。
各省市实施补贴政策扶持秸秆发电项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
2014年,安徽省对秸秆发电企业利用该省农作物秸秆发电实行财政奖补,对在自然含水率以内的秸秆按照实际利用量实行分类补贴,其中水稻秸秆每吨补贴50元左右,小麦秸秆每吨补贴40元左右,其它农作物秸秆如油菜、玉米、豆类等每吨补贴30元左右。
湖北省则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期1年的秸秆发电电价补贴,即在国家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每度0.7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0.081元补贴(含17%增值税),以鼓励秸秆等农林生物质综合利用。
然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却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挑战,特别是优先并网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全国“弃风弃光”现象严重,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弃风电量326亿千瓦时,弃光电量37亿千瓦时。
进一步完善环保电价、新能源、农业补贴政策
严格监管脱硫、脱销、除尘电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2016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自2016年5月20日至10月31日,各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环保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
全面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以2016年1月1日为界,对先后并网的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超低排放机组给予1分或0.5分钱的度电补贴。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能源领域财政补贴政策。2016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于三类新能源上网电价变化做出设定,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新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并下调风电、光伏补贴力度,并且不再将生物质发电纳入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转而由各省定价并支付补贴。
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提高对各类型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技术要求。
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补贴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出台《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
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6年12月19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生态环境补偿路线图明确,地方积极推进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改革框架搭建,明确了2020年实施路线图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的行动纲领,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结合地方扶贫与可持续生计,加快推进革命老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政策,适当增加贫困老区光伏、风电等优势能源资源开发规模;合理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研究提高老区矿产、油气资源开发收益地方留成比例,强化资源开发对老区发展的拉动效应;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区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范围;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提供生态产品的老区与受益地区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区启动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还湿。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加大
2016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数量由原来的436个增加至676个,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从41%提高到53%。
国务院要求,各地方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为了切实落实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总体来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逐年完善,中央财政2008~2015年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513亿元,2016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7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61亿元,增长12%。

图 2008年~2016年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
积极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四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了两项工作目标。
一是到2020年,各省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在具备重要饮用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跨省流域,初步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开展跨多个省份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二是到2025年,跨多个省份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评价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探索加快推进
2011年,皖浙两省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作为全国首个国家推动的跨省上下游水环境补偿试点正式启动。
2016年12月8日,皖浙两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上签订了《关于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推进新一轮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深入实施,探索建立完善的跨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持续改善新安江和千岛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长三角地区生态安全。
2016年3月,广东省与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签署汀江-韩江流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天津市与河北省关于引滦入津流域的跨省水环境补偿机制也即将建立。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省域内或跨省域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的相关政策措施。
中央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草原补奖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补奖资金773.6亿元,13个草原牧区省份基本实现了预期政策目标,有力促进了牧区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的改善。
为进一步深化草原补偿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印发。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提出“十三五”期间,在8省区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5省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其中,将河北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5个县纳入实施范围,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2016年当年安排资金187.6亿元,较上年增加21.1亿元。
山东省提升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与赔偿标准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从2016年1月1日起,当空气质量改善时,省里向各市发放的补偿资金将翻倍;当空气质量恶化时,各市向省里缴纳的资金也将翻倍。
山东省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和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和10%。
2016年前三季度,全省17个城市补偿总金额为5583万元,17个城市均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获得补偿资金最高的是淄博市,金额为574万元,其次为德州市542万元,第三名为枣庄市522万元,济南市则获得424万元补偿资金。
河南、湖北等地推进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河南省推进河南省蓝天工程实施,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依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自2015年12月《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湖北省补偿激励机制效果初步显现。2016年上半年,全省PM10浓度均值为94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17.5%;纳入国家考核范围的12个城市PM10浓度均值为98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16.9%。全省PM2.5浓度均值为59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20.3%;纳入国家“十三五”考核范围的13个城市PM2.5浓度均值为60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21.1%。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平均为69.6%,较去年同期提高12%。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PM10和PM2.5作为考核指标,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季度核算、年底结算。2016年前两个季度合计奖励近2.6亿元。
因季度环境空气质量PM10现状与其季度考核目标差距较大,武汉、鄂州、荆门、荆州、咸宁、神农架等6市需在第一季度合计扣缴生态补偿资金4470万元,咸宁市和神农架林区等两市需在第二季度合计扣缴生态补偿资金570万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
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拨付165亿元,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同时,积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33%,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浙江、四川等地通过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实施绩效评价等,深入推进森林生态补偿实践。
海洋生态补偿仍以地方试点为主
本年度主要是山东省有进展。山东省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是自2010年山东省实行《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等以来的又一重要进展,分别明确了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将按照受影响海域的生态脆弱性不同对海洋生态损失进行差别化补偿。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海洋生态补偿,提升山东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引导企业理性用海、集约节约用海,推动山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首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湿地生态补偿力度加大
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补助资金拨付地方16亿元支持湿地保护,其中用于实施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5亿元。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部分湿地得到有效恢复和修复,保护面积有所扩大,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日益提升。
一些地方也在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如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再如,从2016年开始,西藏将利用3年时间,投入经费4800多万元,在那曲地区申扎县、日喀则市定结县和山南地区浪卡子县试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驾护航。
推进规范矿产资源治理与补偿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进行清费立税,解决当前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
比如,规范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环境权益交易积极推进,《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填补了我国水权交易的制度空白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深入推进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和河南等1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同时,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探索。
为加快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各省市相继出台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深化试点探索,完善制度建设。
不少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量稳步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自2011年8月试点启动以来,截至2016年10月,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累计已达489家,交易总额逾2.08亿元。2012~2016年,山西省每年完成排污权交易分别是193宗、270宗、495宗、272宗、175宗,总成交量约16.99亿元。
总体来看,目前排污权交易的有效价格机制还没形成,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基本上主要靠政府定价,各地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方法和依据方面不够清晰。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6年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部署全国协同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促进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已经明确,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大行业的重点排放企业,即耗能达到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全国将有七千多家企业符合范围要求。
同时,碳排放交易试点加快。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2016年底,7省市已累计完成了8670万吨的配额交易量,交易额逾20亿元。
其中,湖北在7个试点地区中交易量最大,除一级市场(配额拍卖)外,湖北二级市场累计成交2.91亿吨,成交额69.03亿元;深圳作为第一个试点启动地区,碳市场运行时间较长,但深圳市场配额总量为七试点市场中最小,仅0.3亿吨,交易企业数量845家。另外,四川、福建等地方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
全国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进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发布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填补了我国水权交易的制度空白,对保障和规范水权交易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6月28日,由水利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家水权交易平台中国水权交易所正式揭牌运营,旨在为水权交易提供规范高效的支撑平台,有利于推动水权交易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运营首日,宁夏中宁县与京能集团、河南省新密市与平顶山市,以及北京市与河北省、山西省代表分别签署了水权交易协议。
同时,地方水权交易试点快速发展。自水权交易试点以来,京冀应急供水、宁蒙水权转换、张掖水票交易等一大批形式多样的水权交易逐步探索推进,初步实现了预期效果。
一是通过有限的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有效缓解了时空分布不均的问题,包括地区间、行业间和用水户间。二是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如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转让,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三是对水资源有偿出让进行了有益探索,维护了水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
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
环保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2015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历经九年终于出台。
环保税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解决排污费刚性不足的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于完善环境财税制度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税的改革思路基本上以排污费改税为主线。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在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方面与现行排污费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但又不完全相同,在进行税负平移的同时尽量弥补排污费本身的设计缺陷。
另外,在征管方式上体现了费和税的根本区别,又具有与其他税种不同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其中水和大气的应税污染物当量值继续沿用排污费里规定的当量值。
环保税法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设置了十倍的区间范围,即每当量最低1.2和1.4元,最高不超过每当量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每三分贝一档。
同时,为了建立约束与激励并存机制,环保税也设置了差别收费政策,规定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减按75%和50%征收环保税。
但是,环保税取消了排污费中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加倍征收的规定。
二是环保税计税依据将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以及抽样测算的方法和顺序来计算。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不同的是,排污费将水污染物区分为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环保税不再单独区分出重金属,而是区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三是环保税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由于环保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虽然环保主管部门不是征税主体,但环保税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共享环境数据信息,制定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以及必要时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环保税开征前,还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环保税实施前,需制定和颁布内容更为详细的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办法,对开征环保税实施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确保环保税顺利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或地方层面制定一系列的征收管理技术规范,如排污系数手册、物料衡算方法、抽样测算办法等。
二是完成征税前的交接和准备工作。考虑到纳税人与排污费的申报缴费主体具有很高的一致性,需要将排污费征收管理资料和数据移交给税务部门作为初始税源认定的依据。对税务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三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共建涉税信息平台,整合对接相关数据库,并指导地方各级部门建设和调试运行共享平台和征税信息系统,为开征环保税做好准备。
四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环保税的征收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必要建立两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制定工作配合规则和任务分工,共同做好环保税的征收工作。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自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行。此次改革将通过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
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是对前期尚未从价计征的129个税目进行改革。其中,实施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的税目有124个,仅实施清费立税、继续从量计征的税目有5个,主要是税源分散、计税价格难以取得的砂石、粘土等。
改革后首个征期,全国129个改革税目的资源税收入20.65亿元,按改革前政策计算应征资源税费26.19亿元,税费相抵,总体减负5.54亿元,降幅21.14%。
从12个重点税目来看,首个征期资源税收入为9.62亿元,占129个税目资源税收入的46.58%。其中,铁、金、铝、铅锌、镍、石灰石、磷、氯化钾、硫酸钾、海盐等10个税目资源税费负担下降,降幅5%~48%不等;铜负担基本持平;石墨因考虑保护战略资源而相应提高了税负。
从税务部门典型调查的130户重点企业来看,资源税全面改革后的平均负担率为4.88%,比改革前资源税费负担率7.16%下降2.28个百分点,降幅为31.8%。其中,112户企业负担降低或持平,共减负0.89亿元;18户企业负担略微上升,共增负395万元;增减相抵,净减负0.85亿元。
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启动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共同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北是目前全国水资源费改税唯一试点省份。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河北省积极研究制定税改政策,省政府出台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了试点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水利、地税、财政、质监等部门先后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等十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机制。
为保证水资源费改税顺利实施,河北省通过采取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平移标准、调整供水价格结构和分步出台终端水价等措施,重构水价形成机制。
为促进地下水压采,对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规定标准的两倍和3倍征收水资源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同时,统筹考虑水资源税和南水北调终端水价,按照“科学测算、合理分担、逐年化解”的原则,河北省分步出台南水北调终端水价,为用水户接纳新的水价留出缓冲期。
自2016年7月1日试点正式启动以来,河北省已累计征收水资源税7.16亿元,较2015年同期水资源费增收1倍。
绿色金融是“十三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纲领性文件,由理念上升为国家战略。
党中央、国务院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阐述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性,谋划绿色金融发展新篇章;积极构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搭建起全球首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多部门联动,逐步建立绿色金融规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政策落地。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发展绿色金融作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可以说,绿色金融已经成为“十三五”时期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2016年9月4日至5日,G20(二十国集团)峰会在中国杭州召开,中国首次将绿色金融议题引入二十国集团(G20)议程,成立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形成首份《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绿色金融的目的、范围以及面临的挑战,为各国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政策参考,为全球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创新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绿色金融的学术成果呈现指数型增长,绿色金融的研究涉及领域和学科日益宽泛。
此外,绿色金融市场实践日益活跃。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绿色债券发行品种也日益丰富,已经覆盖了金融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熊猫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产品类型。
截至2016年底,我国债券市场上的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2052.31亿元,包括33个发行主体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53只,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
 
第三方治理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各部委积极推动PPP应用发展
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顶层设计
为指导和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发布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建设运营和委托运营两种模式。其中,前者包含“建设运营权”等十二章内容以及“技术协议书”等附件,后者包含十三款内容。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环境服务公司)拥有“有权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环保设施,并拥有其所有权”等四项权利;甲方(排污企业)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乙方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环保设施的任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并明确监管实施方和范围。
《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在整个建设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甲方则有义务支持乙方为确保环保设施良好运行所作的努力。
目前,虽然我国高度重视第三方治理,但我国第三方治理尚处于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合同(示范文本)》可以为有关单位和企业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提供参考,有效化解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无参考合同范本的问题。这也标志着我国第三方治理朝着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迈出坚实的一步。

图 财政部PPP示范项目落地的行业分布
国家继续推进第三方治理试点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建部、环境保护部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和大连市、宁波市等10省(市)17个单位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
为积极推动试点示范任务落实,2016年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检查评估的通知》,决定结合第三方治理试点地区(单位)的自查报告,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从而达到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管理制度和有效模式,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等目的。
地方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探索
继2014年和2015年多个地方政府制定公布了本地区第三方治理指导实施意见后,广西、海南、云南、广东、内蒙古等地本年度也颁布实施了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至此,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指导第三方治理推行的文件。
特别是,河北省在2015年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提出“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创新机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监管、服务保障和鼓励措施。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加大
财政部于2016年10月12日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首先提出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
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和条件,成为“强制”试点的首选行业。各地要坚定推行PPP模式应用试点工作,力争新建项目100%采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环保PPP项目还需进一步推进
根据财政部PPP项目库,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国入库项目10828个,环保PPP项目总数已达到598个,占项目库总项目数量的5.5%。但是,对比项目库内各主要行业的项目平均投资规模,环保PPP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偏小。在这些项目中,财政部示范项目60个,省级示范项目38个,其他示范项目500个。
从环保领域入库PPP项目的区域分布来看,环保PPP项目数量达到30个以上的有贵州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
以人口占比作为标杆进行对比发现,上海市、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人均环境治理项目数占比相对略低。

图 全国PPP项目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项目空间分布
财政部推广环保PPP示范项目力度加大
从2014年开始,财政部每年实施一批PPP示范项目,到2016年已实施到第三批示范项目。第三批示范项目覆盖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其他18个一级行业。

图 第三批与第二批示范项目一级行业数量分布
其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业项目数为46个,占比为9%,排在第三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资总额为810.56亿元,占比7%。
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二级行业项目来看,综合治理、湿地保护和其他三种类型PPP项目分别为38个、4个和4个,占比分别为82.6%、8.7%和8.7%;投资总额分别为711.32亿元、40.1亿元和59.14亿元,占比87.8%、4.9%和7.3%。
不难看出,无论是项目数还是投资规模,第三批示范项目中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业集中度较高。
就行业类型分布而言,对比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第二批示范项目和2016年发布的第三批示范项目可以发现,第三批示范项目增加了林业和农业两个一级行业,而且除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类项目有所减少外,其他行业的项目数量都有不同程度增长。
其中,总数占比第三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类项目增加的数量较多,为33个,增长率达到254%。从项目类型来看,第三批新增的33个项目,综合治理类项目增幅较大,湿地保护和其他两类为第三批新增二级行业类型;新增投资额539.4亿元。

图 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行业分布

图 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及其比例
环保PPP项目执行情况较好
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第4期》,截至2016年9月末,按照要求审核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有10471个,总投资额12.46万亿元,其中执行阶段项目共946个,总投资额达1.56万亿元;财政部示范项目232个,总投资额7866.3亿元,其中执行阶段项目128个,总投资额3456亿元。在128个落地示范项目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12个,占比9%,低于市政工程类项目(62个,占48%),排名第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
从2015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5亿元中央预算投资支持PPP项目前期工作。2016年安排的PPP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向社会公开推介2.14万亿元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和重大市政工程等七个领域。
从行业分布看,1233个项目共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和重大市政工程等七个领域。其中,环境保护项目23个,占1.87%;投资307.55亿元,占1.44%。
环境与贸易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环保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圆满完成WTO对中国第六次贸易政策审议工作
2016年7月20~22日,WTO在瑞士日内瓦对我国进行第六次贸易政策审议。世贸组织成员高度关注本次中国贸易政策审议,其中23个成员对我国提出涉及环境保护的问题40余个,范围涉及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环保税、禁止进口固废目录、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环境问题都得到了详实答复,同时借助政策审议平台,中方就近年出台的环境管理措施进行了相关介绍,获得各成员一致肯定。
积极推动环境产品协定谈判和强化环境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审查
2016年环境产品协定共进行7轮谈判,在年底举行的《环境产品协定》部长级会议上,中方始终以积极、建设性态度参与磋商,不断呼吁各方相向而行、妥善解决核心关注,为推动谈判做出了巨大努力。
2016年“国六”“京六”排放标准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中受到广泛关注,多个成员在委员会例会及双边场合提交问题单并要求我方作出回应。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方积极回应关切,及时就该标准进行通报,并就其关注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增信释疑取得良好效果。
今后在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合规性问题的重视程度,以避免将来出现环境管理措施由于不合规无法及时出台或在WTO中被诉的风险。
积极推动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区
2016年10月,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谈判结束。中格自贸协定谈判于2015年12月启动,是中国在欧亚地区开展的第一个自贸协定谈判。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17个章节,包含了环境等新议题,环境章节也是该协定作为高水平自贸协定的重要标志之一。协定的签署将巩固和促进中格经贸关系,提高两国人民福祉,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及在该地区建设自贸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启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为环保产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2016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启动,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天津等15个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其中,西咸新区将环境服务纳入重点发展领域,提出积极引进环境服务类企业,加大节能和环境服务进口,同时培育和支持环境治理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环保产业“走出去”。
下一步,应进一步对国内优势环保产业及全球环境服务市场开放情况进行研究,为中国优势环保产业开拓国际化发展空间提供市场准入机会。
试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绿色GDP2.0计划进入第二阶段
积极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研究建立生态价值评估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
从2015年11月开始,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指南》,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和北京市怀柔区、天津市蓟县和河北省等八个地区,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对生态资本、生态服务价值核算等也分别开展了探索,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基本摸清了地方开展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技术难点、统计调查监测薄弱环节、基础数据缺口、指标内涵和范围争议等问题,为下一步完善指南、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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