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总量是政府在规定时间跨度内发放的配额上限数量,它反过来决定了所覆盖的排放源对全球碳排放的贡献量。“配额”由政府提供,每单位配额允许持有者依照碳
市场确立的规则,在总量范围内排放1吨(=1公吨)温室气体。由于碳排放交易体系限制了配额总量,并设立了交易市场,因此每个配额均具有价值(即所谓的“碳价”)。总量设定得越“严格”或越“严苛”,意味着发放配额的绝对数量越少,配额越稀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价格越高。
确定总量严苛程度背后的最基本考量是,相关司法管辖区希望在其设限行业内实现多大的
减排效果和多快实现这一减排,同时对全球减排作出贡献。这些考量又可细分成以下三个主要
问题,
政策制定者应予以考量:
在减排力度与
碳交易体系成本之间求得平衡:更严格的总量控制意味着体系所覆盖的实体需要投入更大成本。体系总的履约成本不应过高,以免在实现更广泛的气候目标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其他政策目标过程中给国内竞争力和社会福利带来不成比例的过度损害。一般而言,总量严格程度还应符合利益相关方眼中的环境有效性和公平性要求,以便获得(并保持)各方对
碳市场的接受和支持。国际链接和交易合作伙伴可能会参照与其具有可比性的司法管辖区的减排力度和成本,来判断某个碳市场总量的严格程度。
保持总量严格程度与减排目标严格程度一致:碳排放交易体系通常是实现整个经济体总体减排目标可能运用的多种政策工具之一。碳排放交易体系总量严苛程度应符合这一总体战略的要求。
覆盖与非覆盖行业的减排责任分配:决定向碳交易体系覆盖行业分配多少减排责任时,应考虑覆盖行业与非覆盖行业在减排方面的相对能力大小。
总量分为两类:(1)绝对总量,即规定控排企业可获得的排放配额数量上限,为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预先的确定性;及(2)强度总量(或称相对总量),即规定对每单位产出或投入所发放的配额数量。总量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整个经济体总体减排目标的性质;政策制定者对限制未来排放密集型企业和生产活动的决心;未来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水平(例如在快速增长和结构转型经济体中);数据的可得性;促进与任何考虑进行链接的体系之间相互兼容的优先考虑等
以下一系列数据可以帮助政策制定者就总量类型及严苛程度做出有效决策,包括历史碳排放数据;基线情景下的碳排放预测;覆盖行业的技术及经济减排潜力估计;现有政策的作用和影响,及减排障碍。
政策制定者还需要考虑与设定总量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行政程序,包括指定相关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设定总量水平,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设立独立机构,提供设定或修正总量方面的咨询意见。
设定总量应包括:
确定拟发放的配额:碳排放交易体系按每单位(例如吨)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碳当量(CO2e),来发放国内配额。此外,政策制定者亦应决定是否接纳体系外的履约单位,及是否限制其在体系内的使用。
选择设定总量的时间跨度:总量可以一年或多年为基础来确定。总量的时间跨度通常应与承诺期或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阶段相对应,针对该时间段还应明确其他的碳市场设计要素。
政策制定者在设定总量时面对三大常见挑战。首先,应考虑是否及如何适应总量期内的变化,例如可能导致碳市场不稳定的外部冲击,所覆盖的行业数量变化,及企业进入或退出。其次,必须确保配额分配方法(无论是免费分配还是拍卖)与总量相符且不会推高总量。最后,必须在提供总量控制轨迹确定性、建立长期价格信号与保留调整灵活性之间求取平衡。
碳排放交易体系总量确定了政府在规定时间跨度内发放的配额上限数量,它反过来决定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对国内及国际减排努力的贡献大小。总量的严格程度和实现减排的时间跨度是决定一个司法管辖区减排路径的关键要素。总量设定和修正过程应具有充分可预测性从而引导长期投资决策,同时应保持政策灵活性以便及时对新信息和新情况做出反应。
本文摘选于ICAP -世行PMR《碳排放交易实践:设计与实施手册》2016版(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