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2016-10-11 13:29 来源: 金融法苑 |作者: 夏梓耀

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必要性分析


  (三)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必要性分析

  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不存在理论障碍,但仍须考察此举的必要性。应当说,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无论在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1.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具有微观层面意义。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后,碳排放企业必须获取碳排放权冲抵自身碳排放量,富余的碳排放权可以出售获利。因此,碳排放权成为碳排放企业必备的生产要素和重要资产。允许以碳排放权作为担保融资,有利于企业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从国外的经验看,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初,由于交易经验欠缺、制度建设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往往剧烈波动,如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第一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开始后的6个月内碳配额的价格翻了三番,到2006年4月最高价格超过30欧元,但随即在一个星期内价格暴跌一半,并在之后的一年中价格降到零点。[12]如果只有碳排放权的买卖交易业务,具有短期融资需求的企业很可能被迫在碳排放权价格低迷时出售碳排放权而蒙受损失。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企业可以选择不出售碳排放权而以碳排放权作质押获得资金支持,既解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又可保留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碳排放权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在微观层面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2.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具有宏观层面意义。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越多,碳排放权的供给与需求就可能越旺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作相应也就越繁荣。但是,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越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也就越复杂,尤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初,由于市场交易管理规则不尽完善,参与交易的主体过多容易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效。为求平衡,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往往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扩大。如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仅有电力生产、钢铁造纸等行业的企业参与交易,第二阶段(2008—2012年)航空运输企业开始参与交易,第三阶段(2013—2020年)交易主体范围再扩大至化工、炼铝等行业企业。[13]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初期,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有限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这使得企业即使能通过减排创造剩余碳排放权,也难以通过市场交易自由变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精髓在于通过权利交易创造的经济利益诱导机制推动企业减排,如果企业即使减排也不能通过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则必然有损企业减排的积极性,进而从根本上危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效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如若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企业即便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兑现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也可通过碳排放权的质押获得资金支持,有助于提升企业参与交易和推进减排的积极性。这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初,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阶段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允许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在宏观层面有助于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取得成效,有利于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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