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控排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
ccer)或我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抵消实际
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除了符合《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二)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三)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七条 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时,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具体抵消操作程序,以及本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具体抵消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