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广东发改委发布通知称,想用
ccer抵消实际
碳排放的控排企业,应当于6月10日前提交书面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且须同时在国家自愿
减排和
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发起上缴操作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这一通知亦符合2015年下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该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时,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控排企业:
为规范我省控排企业2015年度履约工作,凡拟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的控排企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6月10日前向我委提交书面抵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且须同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发起上缴操作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