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有何最新成果?

2016-5-2 22:32 来源: 人民论坛网 |作者: 黄永富

《巴黎协定》弱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和出资责任


《巴黎协定》签署后,有些发达国家领导人高呼“国际社会这次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其贡献是“历史性”的。《巴黎协定》的签署对于构建包容性的全球气候治理意义非凡,代表了未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新方向。那么,《巴黎协定》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的贡献到底有多大?

近些年,随着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竞争压力。为保持领先地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不顾减排责任和国际道义,倾力废除“共区原则”①,要求新兴经济体承担同等减排及出资义务。在巴黎会议上,发达国家拒绝接受量化的减排责任,最后各方根据“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原则自愿做出减排承诺。也就是说,《巴黎协定》所构建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是以政治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它能否有效执行取决于各国领导人的政治意愿。相关各方普遍认为,这一协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以致于恐怕难以达到它所确定全球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与适应行动提供资金支持,是发达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应尽的义务。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一直以金融危机后的经济衰退为由拒绝兑现他们的资金承诺。在巴黎会议上,各方并未达成2020年后发达国家的出资目标,仅就发达国家气候出资透明度问题取得部分进展,并决定在2020年就2025年发达国家出资目标以1000亿美元为起点进行讨论。对于《巴黎协定》第10条“损失和损害”,发达国家并不同意(尤其是美国)负有对遭受气候变暖影响的小岛国提供资金帮助的责任。

因此,《巴黎协定》实际上弱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和出资责任,这种责任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必须”变为现在的“自愿”。科学研究反复证明,气候变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工业化所造成的。《巴黎协定》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量化的出资目标,实际上是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环境污染赔偿的合法权利。可以说,尽管《巴黎协定》重申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区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巴黎会议上与发达国家就此原则展开的谈判实际上是“失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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