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重庆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纳入企业的数量以及核算方法

2014-5-30 23:24 来源: 中创碳投

5月29日,重庆市发改委在其网站发布5个碳排放权管理文件(如下表所示),公布了重庆市的碳排放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纳入企业的数量、核算方法学以及MRV工作的具体规定。根据通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共纳入了242家企业,2013年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共计1.25亿吨ccer的使用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重庆的配额总量高于北京深圳,在七个试点当中排名第五。

纳入标准及分配方法

重庆市对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实行配额管理。2015年前,将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重庆市2015年前实行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重庆市以配额管理单位既有产能2008~2012年最高年度排放量之和作为基准配额总量,2015年前,按逐年下降4.13%确定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2015年后根据国家下达本市的碳排放下降目标确定。配额管理单位在2011~2012年扩能或新投产项目,其第一年度排放量按投产月数占全年的比例折算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该上限可根据企业本年度排放量申报而进行调整

配额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本年度排放量(以下简称申报量)。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该年度配额。配额管理单位实施减排工程,其预计年度减排量可纳入年度排放量一并申报。

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之和高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以两者平均量作为其年度配额分配基数(以下简称分配基数);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低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申报量作为分配基数。分配方法如下: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确定;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超过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所占权重确定。

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超过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排放量(以下简称审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审定排放量与申报量之间的差额扣减相应配额。配额管理单位实际产量比上年度增加,且申报量低于审定排放量8%以上的,以审定排放量与申报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补发配额上限。补发配额总量不足,按该差额占补发配额总量的权重补发配额。


配额发放和变更

重庆市发改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排放量审定,调整上年度配额。

配额管理单位与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配额管理单位与非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继受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受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履约

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登记簿提交与审定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

2015年前分两期履约,配额管理单位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一期配额清缴义务;在2016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二期配额清缴义务。

2015年前,每个履约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


MRV

《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工程减排量报告,同步通过“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系统”提交年度碳排放和减排量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企业书面碳排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企业应当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

此外,《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还对核查机构以及核查人员的资质认定作出规定。而《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则对核查机构的工作作出详细规定,并附上核查报告模板。


核算指南

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规定,温室气体核算包括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以及特殊排放。具体如下表所示:

《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还对计算中采取的参数以及公式等作出规定。

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中,重庆是唯一一个覆盖6种温室气体的试点。其余试点目前均只核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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