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2014-5-26 10:2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进服务,规范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督促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要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开办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加强对排污权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积极拓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向人民银行和环保部门上报开展情况和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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