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2014-5-26 10:2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

    第九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就借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

    (三)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