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附全文】

2016-1-22 19:28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一)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河北省定价目录》,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事项和具体适用范围,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二)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更多运用标杆价格和价格联动机制,增加价格弹性,使政府定价更加贴近市场。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定价格和收费文件一般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核定。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进行风险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全面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对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价格政策按程序定期进行公开评估。

(三)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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