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发改委办公厅今日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民航局和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2月29日前将纳入行业的企业名单上报发改委,作为确定纳入全国
碳市场企业的参考依据。地方还可根据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当地拟增加的纳入行业和企业的建议。
同时,有关行业协会和央企也要协助摸底行业内或集团内的企业,同样于2月29日前将名单上报发改委,以便发改委交叉验证,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提供依据。
根据通知,全国碳市场第一阶段将覆盖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
造纸、
电力、
航空八大行业,包括原油加工、乙烯、电石、合成氨、甲醇等18个子行业。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上述行业内2013年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该通知于1月11日下发,企业摸底时间不到两个月。因此,专家建议,非试点地区按照发改委的部署,参考试点地区经验,尽快启动这一工作。
其次,发改委要求民航局和地方主管单位对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此前,发改委已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批公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根据附件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需核算的数据为2013年到2015年间,企业纳入
碳交易的主营产品信息、能源和温室企业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后者包括企业综合能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值得注意的是,排放数据详细到“设施层面”,对管控单位和企业提出了较试点地区更高的要求。
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需按照通知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提供的模版,同时核算并报告发改委公布的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
企业完成核算与报告工作后,地方主管部门需选择
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数据等进行核查,而后将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需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的要求,6月29日前将汇总数据、企业排放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发改委。
行业协会、央企同样需尽快熟悉和掌握核算方法和报告要求,展开数据核算和报告工作,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通知附件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为非试点地区的核查工作提供了参考,例如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核查步骤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
通知称,发改委正研究制定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各地可培养并遴选一批核查机构。知情人士称,通知附件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是极具参考性的文件,各地可据此培养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和试点地区相比,非试点地区缺乏人才队伍。通知称,发改委将继续组织各地方、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以开展分层次的培训等方式,重点培训讲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提供人员保障。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立碳市场工作经费,争取安排专项资金,或利用合作资金,专门支持碳交易相关工作。央企亦需为集团内企业安排经费支持,支持开展能力建设、数据保送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