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启动通知无约束力
接近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的知情人士表示,1月19日的通知并无约束效力,只是结合京津沪等七大
碳交易试点的运行经验,为地方发改委提供参考。不过,该通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来全国碳
市场的框架。
附件二《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显示,需要统计的控排企业数据包括,从2013年到2015年企业纳入碳交易的主营产品信息、能源和温室企业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后者包括企业综合能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值得注意的是,排放数据详细到“设施层面”,对管控单位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不同行业配额分配补充数据各不相同。结合附件二中的“主营产品信息”可以看出,配额分配方式或许包括历史强度法和基准线法。
对于
第三方核查机构,附件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建议,核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符合
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注册资金和核查人员数量的建议,和七个试点类似。在注册资金上,湖北、
深圳、天津未提出要求,
北京门槛为300万,上海门槛为1000万(企业法人)和500万(事业法人),广东门槛为1000万,重庆门槛和附件的建议相同。在核查员人数上,附件建议的10名和粤深渝津四市场的要求一致,其余三个试点则少于10名。
另外,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可继续核查工作,不过机构近3年在国内完成相关领域项目总计应不少于20个,这比试点地区的要求更加严格。
利益冲突方面,核查机构与从事
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
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除核查机构外,附件还制定了核查员的参考条件。例如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在相关领域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等。
附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建议,要进行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8个核查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