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法律约束力偏弱
4.法律约束力偏弱
《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需要获得至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55个缔约国提交批准文件,且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占全球排放总量55%以上才能生效。(京都议定书美国没有批准;巴黎协议同样面临这个
问题。但是巴黎协议形成了决议和协议两份文件,可通过行政权力签署,这尊重了某国的特殊政治国情。)
约束机制是促进性的,采取透明、非对抗的、非惩罚性的方式。(公开透明的机制有助于缔约方受国际社会压力和非政府组织约束,但非惩罚性显示约束力偏弱。)
中国排放占比权重非常大、角色关键,中国签署将能决定巴黎协议会很快生效。(即使美国国会不能通过协议,中国的签署依然能使协议生效,这向美国国会施压让其通过。)
5.资金机制尚不明确
原则: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发达国家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最低每年1,000亿美元:在2025年前设定一个新的集体定量目标,鼓励协调公共和私人、双边和多边的资金来源;2020年之前发达国家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共同资金。(资金机制有可能在2020到2025年出现断档,并且资金的具体来源并未明确。资金机制仍要由巴黎协议通过后的第一届会议审议决定。)
协议设定资金机制的实体——绿色气候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继续带头,从各种大量来源、手段及渠道调动气候资金;对气候资金的这一调动应当逐步超过先前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