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没有针对碳保险专门立法的原因和障碍都有哪些?

2015-12-12 08:41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网络

目前,国外没有针对碳保险的专门立法,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碳金融历史短暂,各种风险还没有呈现出全景式的爆发,或者说时机还不成熟; 二是保险法以风险为前提,风险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传统的风险是用保险法起到分散的作用,而对于非传统风险,传统保险法显得软弱无力、束手无策,这时出现了非传统风险的应对方式就是非传统性风险转移方式( Alternative RiskTransfer,以下简称ART) ,起源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频发的地震、风暴、洪水、火灾、卫星损失等巨灾风险,起源于美国,目前在欧洲市场上也较为常见。对传统风险,各国都有《保险法》加以规范,而对于非传统风险,很多国家有诸如《巨灾保险法》、《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法》以及森林保险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等加以调整,而我国只有《保险法》以及2012 年的《农业保险条例》,所以对于碳金融中出现的诸多非传统风险,那些有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框架的国家,可以运用其他规范非传统风险的保险法的原理,在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内化解,所以应对起来得心应手。而我们却捉襟见肘,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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