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是应对风险的诸多方法中最有效的一个。保险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 以特定风险为前提; 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为目的; 以商业经营为手段。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风险,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结果是要么损失要么没损失; 投机风险指具有损失、没损失和收益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按照现行《保险法》的原理,可保风险应为纯粹风险,并具有不确定性和意外性。但碳保险中的很多风险按照现行《保险法》都是不可保风
险。
碳金融市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配额市场的交易标的是碳配额,项目市场交易的标的是碳信用。我国没有规定碳排放总量和价值,所以不存在全国性的配额市场,只有2011 年起国家批准的部分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在没有立法基础的自愿承诺型减排市场上,企业参与的动力不足。而今年开始的各省的总量控制试点才刚刚开始,风险还没有暴露出来。项目主要就是CDM 项目,在项目市场中,我国一直处于碳金融产业链的末端,主要是CDM项目市场中的卖方。我国碳金融实践中的风险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设计原理,大部分是不可保风险。如融资风险,由于多数CDM 项目都面临开发或建设项目需要立即资金投入,而买方往往要求把价款的支付与CERS的交付挂钩,此外项目还需要设计、注册等费用,而在实践中买方不提供这些资金,所以业主第一风险就是融资风险; 政策风险,虽然德班大会作出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议但实际情况还需拭目以待,另外各国对CDM 的态度和政策也会影响CDM 的收益而产生风险[2]; 再有如碳交易在一定成本范围内完成的风险,在国外已经有较成熟的保险保障。按照现行《保险法》对可保风险的要求,在目前实施的CDM 中和今后要进行的全国碳限量而产生的碳配额交易市场中,有很多风险是不符合要求的,即是不可保风险。碳交易的根本目的就是以最小成本减少空气中温室气体含量,所以碳交易的失败对整个社会损失巨大。所以,依传统风险分散方式而设计的现行《保险法》已经不能完全覆盖碳保险当中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碳保险发展除受整个碳金融发展滞后影响之外的另一个导致其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