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碳债券需要与企业碳资产的相关性有待加强

2015-11-7 22:15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 陈阳

碳债券发行和其他债券有哪些异同?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您认为碳债券发行和其他债券有哪些异同?
 
王遥:碳债券在发行方面应当遵守一般债券发行所需的制度规则。从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来看,国内主要债券品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采取核准制,交易商协会采取注册制;企业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法人,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主体是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现有的债券制度,三类债券监管部门对核准或接受注册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债券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其中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注册国内首单碳债券即中广核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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