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日前举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共7章63条,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等多项制度纳入其中,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优先与预防为主、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损害担责的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生态红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条例》在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护,森林、湿地、草地生态环境及物种资源保护,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及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批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开发建设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亮权指出,《条例》的出台为明确全州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全面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罗亮权认为,贯彻落实《条例》要着重把握5个方面的
问题,即辩证处理好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因地制宜抓发展;统筹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认真解决环境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等。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黔东南州将继续强化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以及相关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