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居民也有碳排权及交易权

2015-9-25 16:15 来源: 让居民也有碳排权及交易权 |作者: 王东京

学人简介:中央党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内容辑要:
    组建若干地区性碳排权“银行”,让居民将碳排权存入“银行”,然后委托“银行”集中与企业交易。

学人简介:中央党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内容辑要: 组建若干地区性碳排权“银行”,让居民将碳排权存入“银行”,然后委托“银行”集中与企业交易。

 


王东京

大家都知道推动碳排权交易是实行减排的优选,但怎样设计才能在实行减排的同时保障居民的权益?

碳排放权为何要交易?为何企业不主动限排呢?对此经济学的解释,是企业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换言之,碳排放对环境损害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并不承担,而是转嫁给了社会承担。正因如此,所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才对碳排放漠不关心。

由此可见,减少碳排放关键是要将社会成本内化为企业成本。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方案是,由政府先向碳排企业征税,然后再对居民予以补偿。可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庇古方案虽能将社会成本内化,但并非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优选。

科斯提出的方案是,以交易成本高低来分担社会成本。在科斯看来,碳排权的分配,其实就是社会成本的分摊,说到底是产权的界定。若将碳排权界定给了企业,企业就无需承担社会成本;若将碳排权界定给了居民,则企业就得承担全部社会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除“生产成本”之外的“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搜集、谈判沟通、组织协调等费用。这样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交易成本会相对低;但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特别是到了工业化中期后,环境逐步恶化,若仍将碳排权全部界定给企业会招致居民的抵制,由此形成的交易成本会升高。

既然随着工业化提速,将碳排权界定给企业的交易成本呈递升趋势,由此推出的政策含义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碳排权分配给企业的比例应逐步调低,而分配给居民的比例应逐步提高。

分配碳排权是将碳排放社会成本内化的重要一步,但仅此不够,政府还得允许碳排权进入市场交易。若没有碳排权交易,社会成本难以内化,而若开放碳排权交易,碳排超标企业可到市场购买碳排权,有了缓冲期。

可以想见,开放碳排权交易后,即使市场有碳排指标供给,但也会有少数企业买不起而难以存活。因此今后几年必须关闭一些高污染企业。所不同的是,以往限排是靠行政命令;而现在用的是市场机制。既然都是关闭,让市场淘汰要比行政关闭可取。

应指出的是,淘汰部分高排放企业只是开放碳排权交易的目的之一;另一目的,是鼓励企业减排。比如当政府将碳排权分配给企业后,有企业若能够节能减排,用不完的碳排指标就可拿到市场去卖,显然这是一种积极的正向激励。

这样一来,不论在操作层面具体的分配比例怎么定,居民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碳排权。不然居民被排除在交易之外,不仅污染损害无从补偿,而所分配到的碳排权也就形同虚设。

组建若干地区性碳排权“银行”,让居民将碳排权存入“银行”,然后委托“银行”集中与企业交易。此法的要点是:“银行”要相互独立,之间要有竞争,让居民有权自主选择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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