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碳减排的结论和建议
1.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设定煤炭相对量削减或增量控制目标并提出峰值年份。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空气质量是其煤炭消费总量的硬约束,有必要设定煤炭绝对量削减目标;对于
辽宁中部、
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
山西中北部、
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试点城市群,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设定煤炭相对量削减或增量控制目标并提出峰值年份;对于
云南、
广西、
贵州、
宁夏等欠发达地区以及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还不是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二氧化碳
减排目标可能将成为其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约束指标,因此,在以上地区可设定煤炭增量控制目标,确保煤炭消费量不超过生态红线,并通过能源结构调整实现“十三五”期末二氧化
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实现。
2.在制定各地区煤炭约束目标或
碳排放约束目标时应充分考虑该地区要解决的实际
问题,明确
政策目标。如果设定煤炭总量约束目标,随着煤炭消费总量约束条件趋紧,碳排放量逐渐下降,而天然气消费量逐渐上升。进一步应用该模型研究不同地区时发现,各地区由于能源消费特点和政策目标差异,模型的约束条件和运行结果也会有较大不同。因此,在设定地区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地区能源消费特点,明确政策目标,并进行充分的费用效益分析,对设置约束目标的成本进行量化分析。
3.在设定地区碳排放约束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自上而下”制定碳排放约束目标的同时,应“自下而上”对各地区经济、人口、产业结构、排放总量和减排成本进行预测,科学合理分配地区碳排放约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