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发改委关于征选广西壮族自治区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2015-9-24 09:23 来源: 广西省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区碳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核查工作,提高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备案管理,我委拟向全社会公开征选广西壮族自治区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业内专家综合评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合格的机构即备案为广西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

1.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中资法人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内部质量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具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

(2)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有承担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管理等领域的相关工作项目经历;或近3年内具有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经历的相关专业机构;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且核查人员在碳排放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5)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2.注册地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中资法人机构,除需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我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2)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8个。

(二)核查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包括:CDM项目开发、审定与核查,ccer项目审定与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

5.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核查机构申报材料

1.核查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分支机构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文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还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

4.近年来本机构可核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5.组织结构图;

6.与核查相关的管理制度;

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2)。

(二)核查员申报材料

1.核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2.核查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与核查相关的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四、其他事项

(1)截止时间。申请机构请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气候处,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2)专家评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业内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确定入围的核查机构名单。

(3)网上公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入围的核查机构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核查机构。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气候处王志峰、韦华生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发展大厦东楼1608室

邮编:530022

电话:0771-2328605、2328705

邮箱:gxfgqhb@163.com

附件:1.核查机构申请表

 2.符合性声明

 3.核查人员汇总表

 4.核查员基本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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