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碳交易监管机构设置的现状
与欧盟设有主管整个欧洲
碳交易监管的机构不同,美国碳交易监管机构并没有一个从整体上负责的机构,而是由各州监管机构负责政府监管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区域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技术支持。
1、各州层面的监管机构。由于联邦层面没有机构负责美国全境统一监管,美国碳交易的政府监管实际上是由各州环境保护或能源监管部门负责。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环保署负责制定本州关于碳交易
市场监管的
法规、发放本州境内
碳排放设施的排放许可证、分配本州境内碳排放份额、对碳交易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对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2、区域性的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宪法的限制,各州的外交权由联邦统一行使,在未经美国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各州无权与他国缔结任何形式的条约,即使是联邦内各州之间也不例外。此外,美国宪法也不允许一个凌驾各州之上,对全国性碳交易行使监管职权的行政机构的存在。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加强联邦内关于碳交易市场监管的协调,美国东北部各州签署了《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倡议》,并据此成立了一个非营利性的机构RGGI,负责对该倡议在各成员州内的实施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但RGGI组织本身并没有执法权,在发现碳交易主体存在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时,向各签署州环境保护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监管建议。
通过考察欧盟和美国等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成熟国家对于监管机构设置的状况可以看出,欧盟及其各成员国都设立了专门统一的监管机构,美国由于特殊的政治制度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但区域性监管机构的出现,加强了各州之间碳交易市场监管的协调程度,从而弥补了没有统一监管机构的缺陷,而且做到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明确、分工协调。
根据欧美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的经验,在全国
碳市场即将到来之际,建议我国应设立碳交易市场统一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同时形成以统一监管机构为主,相关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机构设置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