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美国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2015-7-31 01:43 来源: 《商贸纵横》

“欧盟与美国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监管机构的设置是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得以实施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本文以监管机构的设置为视角,通过对欧盟和美国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其有益经验,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提供积极的促进作用。

欧盟碳交易监管机构设置的现状

根据 2010 年《加强欧盟碳交易计划市场监管的框架》的规定,欧盟对碳交易进行监管的机构涉及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监管机构。

1、欧盟委员会。欧盟于2003年通过了《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授权欧盟委员会制定关于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律与政策,以防止各种市场违规行为对碳交易价格的扭曲,从而造成碳交易市场的混乱。根据该指令,欧盟委员会必须提交碳交易市场年度监管报告,内容涉及碳排放量交易的规模和各交易方在本年度碳排放量的基本情况,以明确碳交易的流向。在发现碳交易市场运转出现异常时,欧盟委员会必须向欧洲议会汇报,并对采取何种监管措施提出建议,由欧洲议会及其理事会做出监管意见。

2、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在欧盟各成员国,对碳交易进行监管的机构通常为各自的环保机构。例如,德国负责本国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机构为联邦环保署碳交易监管处。碳交易监管处不仅是德国负责碳交易监管的最高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负责德国联邦与各州之间、联邦环保署和联邦其他污染防治部门之间对碳交易监管的协调机构。从职能上来看,该处负责联邦境内各州之间碳排放额的分配、对碳排放设施发放碳排放许可证、对碳排放账户进行管理、向国会提交联邦碳排放量和碳排放许可证交易年度监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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