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7个碳交易试点CCER政策总结:盘点各区域CCER抵消比例、项目类型、地域限制等规则

2015-7-22 20:27 来源: 中创碳投

天津碳市场CCER抵消比例、项目类型和地域限制等特点以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天津
据悉,天津发改委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比2013年12月发布的《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对ccer的限制条件,此次通知明确排除了第三类CCER项目和水电项目。此前,天津碳市场频现大单CCER交易,其中多个项目为第三类项目,涉及交易量约76万吨。天津碳试点在履约后期出台这项政策,使得购买了此类CCER项目的控排企业措手不及。

天津可用于履约的CCER应满足以下条件: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核证自愿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核证自愿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此外,北京已于2014年9月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广东省和重庆省仅分别在《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抵消机制进行了部分规定。自此,七个试点均就抵消机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广东和重庆暂未发布针对抵消机制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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