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价值3.6亿元的进口原油,因有机氯含量超出中国强制标准200倍以上,最终退款退货;一项海外风电工程因停工、窝工引发纠纷,法院依法判令支付约600万美元工程款及利息;一套通过中欧班列出口德国的光伏发电系统,因承运人违约放货引发索赔,法院依法支持出口企业的赔偿请求。
从跨境贸易中的绿色标准适用,到海外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再到绿色产品国际
运输,司法如何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服务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的实践。
绿色标准融入跨境贸易,守住环境保护底线
72000余吨进口原油运抵
山东青岛港后,买方在提货时发现有机氯严重超标。一笔货值3.6亿元的国际贸易,由此陷入纠纷。
2021年12月,塞舌尔某海洋公司与
香港某海洋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进口轻质原油至中国
市场销售,实际供货方为土耳其某外贸公司。因货物质量
问题协商未果,买方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9600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案涉原油有机氯含量超出中国强制标准200倍以上。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处理,但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废气排放,加重大气污染。
这起案件的争议,已不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还涉及进口货物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
为隔离污染风险,法院在海关、港口储油公司等单位协助下,依法查封案涉原油,并通过鉴定、咨询权威机构等方式查明货物质量情况。
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释明环境强制标准在货物质量审查中的重要性。被告方认识到案涉原油不符合中国强制标准,无法进入中国市场,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最终,双方达成解除合同、退款退货的协议。2024年12月,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一批不符合环境强制标准的进口原油,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妥善处置,也为跨境贸易中的绿色规则适用提供了具体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并明确合同履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而言,货物质量不仅关系交易能否完成,也关系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这起案件中,法院将中国环境强制标准纳入跨境货物质量审查,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也避免了原油转运及后续处理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
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不仅意味着绿色产品和绿色项目的合作,也要求国际贸易活动遵守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则。通过司法裁判和纠纷化解明确绿色标准的适用要求,有助于引导跨境贸易主体增强绿色合规意识,将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交易环节。
从海外风电到中欧班列,保障绿色产业链畅通
绿色能源项目走向海外,既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也离不开稳定的合同关系与可靠的国际物流保障。
在越南,一项涉及40台风电机组的安装工程,就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诉讼。
2021年,
江苏某建设公司承揽越南德农省28台、嘉莱省12台(保底工程量)风电机组、塔架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然而,合同履行中,受
政策变化等因素及发包人原因影响,工程多次停窝工,最终仅完成14台风电机组安装。
此后,贵阳某研究院以越南业主方无法解决窝工问题及项目承包方逾期等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围绕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及未完成工程量可得利润等问题产生争议。
海外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涉及不同国家的政策环境和商业规则,如何依法界定合同责任、合理分配建设风险,直接关系企业合法权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
行情况,对已完成工程量、嘉莱项目保底剩余工程量合理利润等进行结算,并结合德农项目未完成20台风电机组安装单价等因素确定相应补偿。
2024年8月,法院改判贵阳某研究院支付江苏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约600万美元及利息、赔偿停窝工损失112.5万元人民币。
从风电项目建设到绿色产品出口,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贯穿绿色产业链各个环节。
2023年2月,无锡某新能源公司向德国某贸易公司出售光伏发电系统一套,双方约定由无锡某新能源公司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支付至德国杜伊斯堡的运费和保险费,德方支付20%定金,另80%凭提单副本支付。
德国某贸易公司支付定金后,无锡某新能源公司与武汉某物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后者负责案涉货物运至德国的订舱、报关、发运等全部环节,且需无锡某新能源公司收讫剩余货款后,方可凭指令办理放货手续。
案涉货物通过中欧班列自武汉起运,运抵德国杜伊斯堡后,德国某贸易公司收取货物但未支付货物尾款。
无锡某新能源公司遂将负责运输组织的武汉某物流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损失44万余元及利息。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武汉某物流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依约履行控货义务,构成违约。经扣减无锡某新能源公司应承担的运费,法院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38万余元及利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起涉及海外风电建设,一起涉及光伏产品跨境运输,两起案件分别发生在绿色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却共同指向一个问题:如何通过明确交易规则和合同责任,保障绿色产业国际合作顺利开展?
前者依法处理海外工程建设中的风险分担问题,后者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合同义务。
从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到绿色产品运输交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为共建“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和绿色
交通合作提供司法保障。
从化解债务到延续合作,为绿色发展留住空间
如果说依法明确权利义务,是维护绿色产业合作秩序的重要基础,那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修复商业关系、减少资源浪费,则体现了司法服务绿色发展的另一种路径。
2018年,斯洛文尼亚某水冷公司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由后者担任其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双方合作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属于绿色
节能、低碳降耗的科技产品。
2022年起,斯洛文尼亚公司因调整营销战略提出解约。双方围绕剩余货款、库存回购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广州某科技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依约回购剩余库存并赔偿损失。
案件进入二审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到,计算机水冷散热器产品更新迭代较快,跨国诉讼周期较长,可能导致大量库存设备闲置报废,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中断双方多年建立的商业渠道。
法院在厘清双方诉求、分析合作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以合代偿”调解方案:广州某科技公司分期支付折减后的部分货款,双方重新建立合作关系,将剩余库存产品纳入未来合作逐步消化,最大限度避免绿色节能库存产品报废损耗。
2026年4月,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协议。目前,双方已经开始新的合作。
这一调解方案将既有债务处理与未来商业合作结合起来,既解决了纠纷,也为绿色节能产品继续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
类似的司法实践,还发生在中巴经济走廊一项大型水电工程建设中。
四川某劳务公司参与巴基斯坦某水电站建设,按合同约定支付93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完成相关施工任务。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中国某工程公司及其股东中国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仅退还27万元,剩余66万元未按约定期限退还。
2024年2月,四川某劳务公司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某工程公司及其股东中国某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对未退还保证金数额没有争议,迟延退还主要源于资金安排问题,而且双方均表达了继续开展绿色清洁能源项目合作的意愿。
经法院组织调解,发包方清偿全部欠款,原告于2024年5月申请撤诉。
两起案件虽然涉及不同产业,却具有共同特点:法院在依法化解既有纠纷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继续合作的意愿和绿色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前者通过重新建立合作关系,减少绿色节能设备闲置报废;后者通过促成欠款清偿,修复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商业信任。
这也表明,司法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违约行为的依法处理,也体现在运用多元解纷机制维护正常商业合作、促进资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