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是维系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稳定的物质基础。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尚未遏制,气候变化、生境退化、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利用等是导致其下降的核心因素。伴随工业化、城镇化及现代农业医药产业发展,新污染物不断涌现,成为威胁生物多样性的生态胁迫因子。新污染物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但尚未被有效监管的有毒有害物质,国际上重点关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EDCs)、全氟/多氟烷基物质(PFAS)、抗生素和微塑料等,经食物链富集,干扰物种繁殖与群落结构,降低生态系统稳定性。
《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关注化学品污染风险,倡导加强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化学品废物多边协定的协同增效,在行动目标7中要求考量污染累积效应,到2030年将各类来源污染风险降至不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功能产生损害的水平,推动各缔约方将污染风险管控纳入生物多样性战略行动计划,为我国统筹新污染物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一、 统筹新污染物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基础
国际社会已就化学品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形成共识。欧盟在《203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中将危险化学品、塑料及添加剂污染列为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关键驱动因子,依托《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法规》(REACH)开展本土生物毒理试验,将生态风险评估纳入保护区与流域管理;美国将野生动物与栖息地生态损害纳入化学品风险评价强制环节,积累丰富野外暴露数据。将化学品生态风险评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相衔接,是应对新污染物生态风险的有效路径。我国两项工作均取得进展,为协同推进奠定基础。
我国已建立生物多样性系统保护制度与监测网络。我国更新《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NBSAP),明确到2030年减少所有类型污染风险;《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5—2030年)》正式印发,其中“协同工程”强化与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融合,构建“污染—生物多样性—健康”协同防控体系。监测方面,建成覆盖全国2376个县级行政单元的物种分布数据库,搭建首个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China-BON);观测样区同步监测环境质量与栖息地状况,流域调查已关注污染胁迫对水生生物群落的扰动。
我国已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完整制度框架与工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写入法律条文。《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实施以来,成立由生态环境部牵头、15个部门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各地印发省级方案,形成“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格局。完成122个行业、7万余家企业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调查,筛查出1000余种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对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手段,实现8类全面淘汰。部分试点探索将生物介质纳入监测范畴。
《生态环境监测“十五五”规划》将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与新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建设并列为重点工程,强化珍稀濒危、旗舰和关键物种的监测评估,将环境DNA(eDNA)测序等纳入数智化监测体系,在重要栖息地、生态廊道和候鸟迁徙通道布设红外相机、声纹仪等设备;依托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及大气监测站点,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监测。总体看,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具备较系统的调查监测能力,新污染物治理制度框架基本成型,为协同奠定基础。
二、 新污染物风险胁迫下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新污染物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联动不足。新污染物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分属不同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常态化协同联动格局。布局上,新污染物常规监测点位与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缺乏统筹,难以同步获取化学暴露与生物响应数据,两套数据缺乏互通机制;评估上,生物多样性压力评估多聚焦常规理化指标,未将PFAS、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纳入胁迫因子清单,新污染物生态风险评估仍以浓度为核心、缺乏生物多样性响应指标,导致流域湿地、河湖沉积物中新污染物对水生生物、候鸟、底栖生物的慢性毒害,低剂量长期暴露的隐性慢性生态效应被低估,难以支撑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
新污染物生态风险评估对本土物种的环境基准支撑不足。我国新污染物管控标准与阈值研发长期以人体健康为导向,现行《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共设标准项目219项,涵盖水质、土壤和沉积物、环境空气和废气、固体废物等非生物介质,尚未建立生物介质、生物效应相关监测方法标准,难以支撑物种层面污染风险判定与管控。受试物种方面,生态环境部已发布《中国土壤环境基准研究推荐受试物种名录》(2025年),收录物种79种,为土壤生态毒性测试标准化提供依据,但淡水、海洋等生态系统的本土基准物种名录尚未形成,新污染物本土物种毒性测试方法与规范仍处于探索阶段。
新污染物毒理学参数与模型对本土生物多样性的适用性不足。新污染物生态毒理数据多依托欧美模式物种,我国本土水生生物、底栖动物、鸟类的慢性毒性与繁殖毒性数据较为稀缺。物种敏感性分布(SSD)和预测无效应浓度(PNEC)推导所依赖的毒性终点数据多源于大型蚤、虹鳟鱼等欧美模式物种,本土物种急慢性毒性数据几乎空白;国外模型参数基于的水温、pH、溶解有机碳等与我国流域差异显著,直接套用易生偏差,无法真实反映本土生物多样性受损状况。
三、 新污染物视角下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未来展望
立足美丽中国建设总体部署,遵循“人类—生物—环境”一体化健康思维,应从联动机制、基准构建、技术创新等维度布局,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
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联动机制。依托现有跨部门协调机制,增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林草、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联合推进。规划层面,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修订中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和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行动计划;监测层面,将生物介质纳入常规监测,在重点流域和生态敏感区开展鱼类、底栖动物、蚯蚓等指示生物残留监测,将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候鸟迁徙通道等纳入重点调查区域,对生态敏感区高风险新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
构建面向本土物种的生态环境基准与效应评价体系。在现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基础上,遴选生物效应监测指示物种清单,明确淡水、海洋等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代表性物种;重点积累我国典型流域水生生物、底栖动物、鸟类的慢性毒性与繁殖毒性数据,推进物种敏感性分布模型和预测无效应浓度推导方法本土化,建立符合我国生物区系特征的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研究水质与沉积物基准推导方法,揭示生物富集和食物链传递对顶级捕食者、珍稀濒危物种的放大效应。
推动监测技术创新与业务化应用能力建设。引入eDNA等新型监测工具,弥补传统方法在遗传多样性、群落结构动态监测上的不足,将eDNA宏条形码技术纳入生物多样性常规监测方法体系,与化学分析手段互补,在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候鸟迁徙通道等开展指示物种、化学浓度、eDNA协同监测试点,建立“化学暴露—群落响应—遗传多样性”关联分析框架;探索环境RNA(eRNA)在急性毒性效应监测中的
方法学研究,弥补eDNA时效性不足,推动生物监测向效应诊断转变。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