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6-10-9 09:26 来源: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近日,我厅出台了《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工信节能〔2026〕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强调“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省“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新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25)》自2018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于2025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工厂培育工作进入新阶段。紧跟新政策新形势,我厅在原《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最新要求和标准重新制定形成《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考虑

  (一)贯彻新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有关绿色工厂“提质扩面计划”、“优化评价指标要求”等新的工作要求,结合最新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25)国家标准,明确绿色工厂的最新定义和省级绿色工厂建设评价最新指标体系。

  (二)突出梯度培育。《实施细则》提出了我省“区域示范、优中选优、逐步扩量”的梯度培育思路,明确要求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的应先成为市级绿色工厂或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应为省级绿色工厂,引导各市建立完善市级绿色工厂培育制度,确立了层层递进的梯度培育链条,落实构建规范统一的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要求。

  (三)强化行业标杆。《实施细则》结合《安徽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安徽省促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明确“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 1 级水平的工厂”等能效要求,突出了树立行业绿色标杆,引领制造业节能降碳的工作导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培育条件及管理要求、创建原则及认定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附则共6章22条。

  (一)关于总则。一是阐述了本细则制定的依据和参考;二是明确了绿色工厂的定义和内涵;三是明确了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培育条件及管理要求。一是明确省级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符合的基本要求;二是从省级和市级两个层面明确了绿色工厂的管理要求,对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三是列明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工厂的六种情况。

  (三)创建原则及认定程序。一是明确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的原则及思路;二是明确申报的平台及应提交的申报资料要求;三是明确创建工作中市级、省级的具体程序;四是从梯度培育的角度,明确国家绿色工厂培育和推荐程序。

  (四)关于动态管理。一是明确了各级绿色工厂参与年度动态管理的要求;二是明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工厂的指导和管理的职责;三是列明需要动态移出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形;四是明确了绿色工厂相关变更的申报和调整程序;五是明确了举报方式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处置流程。

  (五)关于配套机制。一是明确各级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工作要求;二是对绿色工厂提出了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等工作要求。

  (六)关于附则。一是明确了其它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依据;二是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及政策解释的部门等。

    咨询处室: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方式:0551-628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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