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APEC期间,中美两国共同发表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作为与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紧密联系的重要指标,2030年碳峰值目标的承诺意味着今后碳排放量与煤炭消费量的逐年减少,在保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碳峰值目标,对我国而言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近日,《Nature》评论板块中的一篇文章就中国碳峰值的实施路径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区域总量控制和
市场机制是实现2030年碳峰值的有效
政策,并提出了四点建议:
1. 应地适宜设定区域碳排放总量目标;
4. 鼓励低碳技术的本土应用(尤其在欠发达地区)。
笔者认为,以上四点建议对于中国碳峰值的管理非常有针对性,也是我国目前正在实施或将要落实的主要
减排政策,而且各项减排政策也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很可能作为“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能源结构与行业发展特点,设定不同的区域排放总量目标,如
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总量控制约束力将更强。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确定全国
碳市场配额的基础,区域排放总量目标也为碳市场配额分配提供了参考;数据是科学设定总量目标的前提,完善的MRV体系是维持全国碳市场持续运行的根本保证;低碳技术通过碳价机制将开展更多的商业化实践,进一步活跃
碳交易市场,同时促进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
在以上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法律保障是非常重要且必需的。尤其是对全国碳市场而言,涉及到真金白银的交易,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全国碳市场将出现紊乱甚至无法运行,企业不配合、不履约的情况将时有发生。因此,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各项减排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我国碳峰值承诺的必经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