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定生态司法新框架!秦天宝深度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的司法保障与治理赋能

2026-3-13 13:54 来源: 中国环境 |作者: 陈媛媛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理论创新到法治创制的历史性跨越。”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相关工作的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为生态环境司法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旨在解决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强化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案件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作了补充规定,为何如此规定?

秦天宝:为应对生态环境案件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现实挑战,生态环境法典在司法保障方面作出了极具针对性的补充。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如此规定,是从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确认并推动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检察公益诉讼部门的专门化建设。这不仅是机构设置的要求,更是为了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科学的复合型司法队伍,通过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配套机制,破解事实认定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等“技术壁垒”,确保司法裁判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特别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提出赔偿要求,如此规定有何深意,对于未来推动治理海洋污染有哪些作用?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特别规定,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首先,这是维护国家海洋环境权益的法治利器。海洋流动性强,污染具有跨国界性,明确损害赔偿要求,为我国应对涉外海洋污染事件、追究责任方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其次,它完善了海洋生态保护的责任链条。过去海洋环境管理涉及多部门,责任界定难,法典通过强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索赔权以及检察院的补充起诉权,压实了地方政府的监管和索赔责任。这将极大地推动海洋污染的源头治理和系统修复,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整合现有生态环境制度

中国环境报:国家要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增加了相关具体规定,可以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着力打通两种制度衔接的“最后一公里”。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赔偿磋商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起诉讼,并对政府怠于索赔的情形,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诉讼的兜底职责;另一方面,针对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法典增加了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规定,旨在解决社会组织因取证难、资金短缺而不敢诉、不能诉的实践困境。这些规定有效解决了过去“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通过激活多元主体的索赔动能,构建起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严密法网。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您如何评价这一规定?它的进步意义何在?

秦天宝:这一规定是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其进步意义在于三点:

一是坚持诉权的多元与互补。生态环境法典保留了社会组织的起诉资格,承认环保社会组织在维护公益中的独特价值,避免公益诉讼完全行政化或司法化的倾向。

二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刚性。人民检察院不仅自己可以提起诉讼,还能对政府索赔进行监督,形成了“行政+司法”的二元驱动模式。

三是回应实践需求。虽然目前未设定严格的诉权顺位,但通过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破解公益保护“成本高、收益低”的难题,让公益诉讼的“牙齿”更加锋利。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中国环境报:针对跨区域污染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在吸收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做了哪些调整,让生态环境监管的“牙齿”更加锋利?

秦天宝:生态环境法典让跨区域监管的“牙齿”更加锋利,主要体现在从“协作”到“责任”的系统升级。

过去,跨区域联防更多依赖协商,约束力不强。生态环境法典一方面升级了协调机制,规定建立跨区域联合保护协调机制,不仅仅是信息共享,更要求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上实现突破,从源头上消除政策洼地。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属地责任与传导责任,通过“统一督察问责”,对地方政府在跨区域治理中的不作为进行刚性问责。同时,针对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等“污染转移”顽疾,法典增加了利用信息平台提前报告等硬性监管措施,让污染物转移全程留痕、无处遁形。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些新问题有哪些?又是如何规定的?完善监管法律责任体系有哪些帮助?

秦天宝:当前,执法司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新型污染物(如微塑料、新污染物)监管依据不足、数据造假手段隐蔽化、部分领域(如温室气体管控、光污染)责任缺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索赔程序复杂等。

生态环境法典的回应极具针对性:一是“归并”同类项,将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类似的违法行为进行整合,统一处罚幅度,解决“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二是“衔接”程序,理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移送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关系,避免程序空转。三是“提升”处罚力度,针对监测数据造假等恶意违法行为,通过引入按日计罚、提高罚款上限等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完善了监管责任体系,让监管者手中有了更精准、更有力的工具箱,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发现、追责到修复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解决“双法源”操作难题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法正式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相应废止,一部分没有废止的法律将继续施行,两法并行适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冲突和矛盾?

秦天宝: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的是“适度法典化”模式,这就决定了必然会形成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双法源”格局。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直接关系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和实施效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次编纂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系统性的整合。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像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被法典所涵盖和取代的法律将同步废止,这从源头上消除了大量可能存在的规范冲突。

其次,对于保留的自然资源、流域保护等单行法,生态环境法典作出了审慎的安排,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既承认了单行法的存在,也明确了其适用前提——“有具体或进一步规定”。这意味着,在处理特定领域问题时,应优先适用更具针对性的单行法;但当单行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发挥补充和兜底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这种“双法源”格局在实践中确实可能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当法典的规定与保留的单行法在价值导向上出现差异,或者在具体适用中产生模糊地带时,如何解释和选择,将考验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

因此,未来需要在两个层面持续努力:一是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性地位,不能因单行法的优先适用而架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二是需要不断提升立法解释的水平,通过高质量的立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适用偏差,确保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法典的统摄下协调运行。这是一个动态调适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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