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近零排放”概念的科学性分析

2015-5-16 17:19

燃煤与燃气排放对比

依据国标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之规定,分单独考虑供热需求及综合考虑供热、供电需求两种情况对燃煤热电联产、燃气热电联产在同等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计算,计算周期为一个供热周期(4×30天),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

同样供热负荷要求的情况下:

需10台30万千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或者20台9F级燃气热电联产机组;

按照污染物排放国标的排放限值计算,一个供热周期燃气热电联产机组的NO2排放(5414t)要高于燃煤热电联产机组(2880t);

北京地区排放标准为30mg/m3,实际上大部分燃气热电联产机组的排放要低于此标准,且很多地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际排放难以达到100mg/m3;

实际上两者的NO2排放相当(燃气:<3248.4t;燃煤:2880t)综合考虑供热、供电需求:

需10台30万千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加上4.9台100万千瓦燃煤纯凝发电机组或者20台9F级燃气热电联产机组;

按照污染物排放国标的排放限值计算,燃气热电联产机组的NO2排放(5414t)要低于燃煤机组(7257.6t);

若按北京的排放限值计算,燃气热电联产机组的NO2排放(3248.4t)要远远低于燃煤机组(7257.6t),实际的排放更远远低于燃煤机组。

结论

1、燃机排放限值标准不等于燃机实际排放水平。燃机烟尘和SO2实际排放水平远远低于排放限值标准。达到燃机排放限值不等于达到燃机排放实际水平,二者不可以混淆。

2、除了要考虑烟尘、SO2和NOX等排放外,还应考虑CO2、汞等的排放。更不能用单一指标的低排放来代表整个机组排放指标的先进,只有全面达标,才能称之为超低排放机组。

3、燃煤电厂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方向是正确的,但首先应立足于长期稳定的达到现有排放限值或设计值,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追求超低排放的目标。对于已经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或者超超低排放的环保改造,对污染物总量减排意义不大。

4、“近零排放”、“超净排放”和“燃机排放”等概念不准确,不科学。在技术上,现有的检测手段不支持“近零排放”。用日均浓度或者多日平均浓度的检测数据与排放限值直接比较是概念性错误,运行时间不足也难以证明“近零排放”系统的稳定性。我国的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从产生以来,一直坚持“任何时候”不能超标的原则。

5 、综合比较各类污染物排放,即使采取了各种先进的减排手段,燃煤机组仍然不如燃气机组清洁环保,这是由一次能源的特性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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