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城市现代碳金融服务体系的策略选择

2015-5-10 10:20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王周伟

近期国际碳金融服务业获得了很大发展,而中国的现代城市碳金融服务才刚起步,可以概括为“低碳信贷一支独大,碳金融产品严重匮乏,CDM转让收益非常可观,国际机构早已捷足先登”,但遗憾的是中国的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至今依然很少问津。

构建以“碳金融”为核心的中国城市现代碳金融服务体系,就是要适应低碳经济下的投融资需求特征,系统建设金融服务业“四个新机制”: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机制、碳金融产品创新机制、碳金融产品的交易机制、碳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具体策略如下:

发展“低碳信贷”服务,推进碳金融交易市场

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赤道原则》与《熊猫标准》的研究,积极支持低碳产业信贷与低碳企业信贷,探索“低碳银行”发展模式,支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配套建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允许商业银行试水“碳金融”衍生工具,管理低碳信贷组合风险。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徐州等城市已经通过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开始碳排放项目交易,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包括碳期货、碳期权在内的碳衍生品交易中心。建议借助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在浦东建立中国“碳金融”期货集中交易中心,允许条件成熟的部分中外资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碳金融”衍生市场交易,提升金融工具技术能级与碳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积极引导基金行为,创建碳基金体系

结合国内外CDM的市场现状和国外碳基金的运行经验,可以明确,目前中国碳基金创设的目的主要是支持发展低碳经济,而非追求盈利。因此,管理模式可采用政府主要出资、其它机构(如国际金融机构)
积极参与的方式,通过政府在基金份额中的多数地位,保持政府对基金政策的主导作用。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全社会共同参与,并逐步引进市场机制,逐渐完善碳基金体系。

从国外碳基金管理模式来看,初期的政府主导性碳基金,可采用由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模式,并适当吸收专业人士或组织协助管理。在设计基金管理模式时,还应该同时考虑基金的监管机制。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与碳基金协会,政府部门确定运行框架,协会确定基金操守,规范管理碳基金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标准。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推动保险业与低碳经济互动发展

在低碳经济相关的的项目交易中存在许多风险,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另一方面,适应清洁发展机制对碳信用交割担保的需求,也需要开发碳交易保险,以转移项目违约风险;也可以针对所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这两大主要特点,提供碳担保和碳保理业务。如与CDM相关的碳保理中,其项目交易主要由技术出让方、技术购买方和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完成,不仅缩短了技术出让方的应收账款时间并减少了资金积压,而且优化了技术购买方的财务结构,降低了财务风险,同时解决了其融资难问题

低碳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高、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而保险公司集聚着大量现金资产亟需理财。这些资金大部分具有长期稳定可支配的特征,可以用于进行低碳金融产品投资理财。

加快我国金融创新,丰富碳金融产品功能

为了优化碳组合资产,提高碳交易的有效性,增强碳市场流动性,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中国金融业应引入新的金融产品和模式,加快创新碳金融产品,促进我国的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我国拥有巨大的碳减排资源,应当是CDM项目的主要供应者,完全可以开展各种层次的碳金融市场服务。但我国现行的碳交易市场还是以CDM为代表的项目交易。因此,需要开发与CDM 项目相配套的金融产品。比如碳减排项目前期投入的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碳基金、 碳证券、结构化碳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为碳交易合同或碳交易购买协议提供保险、私募基金的引入等。还可以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增加交易的内容,丰富市场结构。

本文来源:《区域金融研究)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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