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地市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要围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地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另一方面,要协同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
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气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6年多来,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紧扣应对气候变化履职要求,已在机构设置、规划政策、资金安排、机制创新、试点示范、执法考核、对外交流、宣传科普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初步形成了具有地市级特点的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工作格局。
有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单独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科室。有的地方开展了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和温室气体
减排路径研究,编制了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计划。有的地方推动构建
碳普惠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激励普惠性绿色低碳行为。有的地方开展市级近零
碳排放区创建,引导企业、公共机构和园区打造绿色低碳场景。
与此同时,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依然存在不少
问题和挑战。省级以下应对气候变化细化工作要求较少,“重减缓、轻适应”倾向明显。应对气候变化涉及部门多、协调任务重,一些地方难以适应综合管理和统筹协同职责定位。多数地方未单设应对气候变化科室,管理人员兼职化、流动性问题突出。管理人员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薄弱,系统性培训不足。传统治理惯性思维严重,规划政策不成体系,对结构性降碳和
市场化工具驾驭能力较弱,工作抓手不足,创新工作不多。有限的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多投入较为紧迫的污染防治攻坚中,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不足。
加快提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履职能力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风险不断加剧,各地应对气候变化紧迫性显著提升。笔者建议,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考虑气候变化风险评估、温室气体控排、
碳市场扩围、产品
碳足迹等增量工作和新工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工作的重要方向,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快提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履职能力。
一是细化职责,形成各司其职格局。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减缓还是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内容均十分庞杂,需要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省级层面,可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定位和重点工作分工,探索制定和更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南,明确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增强工作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优化内设机构设置,细化、明确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和工作内容。当好“吹哨人”和“牵线人”,牵头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配合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
二是找准抓手,构建地方工作体系。开展本地应对气候变化路径和重大问题研究,加强本地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和宣传科普,定期编制城市温室气体清单。因地制宜构建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政策体系,完成“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提升碳市场监管能力,着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履约监管,引导自愿减排项目规范开发。推进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和信息披露,推进煤矿开发、垃圾处理等领域企业落实涉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性标准,推广应用产品碳足迹和碳标识。争创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打造气候友好型城市和园区。创新地方治理工具,支持减污降碳工程建设,创建绿色低碳、气候韧性等示范工程,推行碳普惠机制,实现大型活动碳中和。
三是发挥优势,推动治理体系协同。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增加温室气体监测功能,探索推进固定源温室气体在线监测。编制城市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融合清单,将应对气候变化内容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支撑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本地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议题,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融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实现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推动。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有序推进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将碳市场等领域执法纳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和执法体系,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指标纳入本地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
四是夯实基础,提升管理工作能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室人员配备,细化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交接清单和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生态环境部门直属单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支撑,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引入专业技术机构支撑管理。常态化组织面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兼顾知识性和业务性,优化培训课程内容设计,开设应对气候变化自学课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数智化转型,推动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通过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部门预算,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合理经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