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环境监管体系层次
美国的环境监管体系是多层次的,包括:
a) 公众监督、投诉等间接监管作用。 CERCLA修正案《美国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1986》, 要求企业定期公布排放数据,特别是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的有毒化学排放。这种污染源的信息披露
政策,使公众很清楚其周围的高污染风险企业等污染源信息,可以对其排放进行监督,甚至投诉。一些环保组织或NGO也会把排放数据做成各大公司排名表,排放量大的企业信誉受到挑战,迫使其主动
减排。更直接的则是,公众会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加强环境监管,影响政府决策。对于如不能达到公众愿望的政府,公众会在选举投票时行使其权利,投反对票。
b) 司法监督:独立的事故调查审查委员会。司法部门陪审员制度以及独立委员会调查的事故处理方式,是其独立发挥作用的得力助手。尤其是独立委员会的作用,是司法部门采信的重要方式。通过司法系统独立的诉讼和审判,起到对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很好的监督作用。
c) 国会议员的监督。美国法律责任中对污染企业的巨额罚款和对企业法人的刑事处罚,是十分有力的约束。而国会的监督是法律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同时,国会也会对所有案件的处罚进行监督,以确保案件处罚的合理性。
d) 环保署大区办的监督。作为环保署的派出机构,全美有10个环境大区办公室。其主要官员由国家总统任命,代表联邦政府全权负责区域内各州环保审批和监督联邦政府所管辖的项目,可根据授权对行动迟缓的州、不遵守规定的地方政府以及企图避开
法规的个别排放源采取强制措施,对加强和监督地方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e) 金融直接监管,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CERCLA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责任,这种严格的责任主体催生了美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也催生了
第三方环境污染评估行业。在实践中,若银行等信用机构占有作为抵押品的被污染土地,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美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会雇佣很多环境管理专员,保险公司也会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督促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对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提高保费等,以降低风险。实际上,金融、保险业的介入,实现了环境风险监管的社会化。这是一套极为有效地监管机制,可能要比政府监管更直接、效果更好。
美国的监督体系之所以如此的良性运转,得益于体系的完善,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各方的制约和监督环环相扣。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表面上似乎很完善,但并不行之有效。环境统一监管责任归于环境保护部门下属的环境监察局,而包括公众、金融、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合力尚未形成,致使整个监管体系作用发挥不充分。环境司法、各级政府的环境行政监察尚待进一步完善。由于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才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当地政府对其环境高污染产业纵然包庇。这是我国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屡次发生的体制因素。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并完善全方位、行之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