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5-3-28 13:30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一是更新部门名称。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管理部门名称,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调整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是优化配额管理。对于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出入境检疫、来源为回收等的情形,国际环境公约规定无需进出口配额管理。此次明确了以上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删除了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申领的限制性条件,符合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管理实践。

三是规范申请材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不再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此次修订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件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中不再重复要求。

四是调整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管理办法》不再重复。另外,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均为电子证件,相关审批信息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之间实现了实时闭环传输与共享,完全可以避免倒卖、出租、出借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无需再规定倒卖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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