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获悉,《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指引 第1部分:通则》团体标准(编号:T/CECRPA 008-2024,以下简称《指引》)获批发布,明确了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要求、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加强企业碳披露有助于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加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和投融资活动中,针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或产品
碳足迹的信息披露逐步趋向刚性,导致我国出口型企业被动应对不断升级的披露要求,在可能负担过高披露成本的同时,甚至可能面临涉及商业秘密、数据安全等的潜在风险。与此相对应,当前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主要针对碳
市场履约企业和部分大型上市公司,尚缺乏普适性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标准。
尽管我国已有多年的通过绿色供应链推动供应商企业开展自愿性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经验,但对于许多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仍具挑战,亟须一套简明易懂,既顺应国际方向又符合中国发展阶段的温室气体披露标准,以指导企业开展相关披露工作,并为我国从能耗双控转为
碳排放双控提供助力。
作为通用规则,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披露主体,《指引》按照基本披露规则和增强披露规则,对企业基本情况、温室气体管理基本情况、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产品碳足迹信息、温室气体
减排目标及完成情况、减排行动、供应链温室气体管理、碳抵消信息及赋能社会减排等9个方面的披露内容作出规定。与此相对应,《指引》在正文的最后一章,按照企业开展基本披露和增强披露的程度,将遵循本披露指引的声明分为完整披露、增强披露、基本披露、参照披露4种情形,明确了企业在遵循《指引》作出披露声明时的具体要求。
《指引》的附录A部分提供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简表》,包括基本披露规则下的各项指标和增强披露规则的部分关键指标。《指引》编制组组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社会学室主任阳平坚研究员向记者表示,此次《指引》的编制严格秉持“急国家之所需、做企业之所想”的原则而展开,标准内容既能有效衔接国家重点排放行业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强制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要求,又能填补当前广大中小企业和国际大公司的供应链企业在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标准空白。
编制组核心专家、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对未来工作进行了展望。他建议编制组做好《指引》应用效果的跟进评估,同时进一步加大调研范围和力度,深入研究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披露的市场需求,总结良好实践,争取尽快出台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行业标准。此外,阳平坚还建议各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对照《指引》的披露要求,加大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数字化平台建设,帮助广大中小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开展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工作。
《指引》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
政策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朝阳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参与编制。经历十个月的紧张工作,编制组先制定了标准研制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及任务分工;搜集了国内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相关的政策、
法规、标准或技术资料,通过会议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详细了解披露的现状及进展,存在的
问题及标准化需求;召开了标准立项会、专家咨询会以及标准技术审查会等多场工作会议,面向社会公众和行业企业开展了广泛的意见征集,并且专门针对光伏、电子等我国出口重点行业定向收集意见和建议,期间吸收了联想集团、隆基绿能、立讯精密等20家中外企业的实质性建议。编制组结合专家意见持续完善标准文本,并按照要求完成标准报批送审等流程后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