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引发关注 立法与标准需双管齐下

2015-3-18 12:59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包景岭

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船舶管理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一直是船舶职能管理的一大难题。虽然近期热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交通运输、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船舶大气污染管理要求和管理权责,对于远洋船舶的管理仅能依靠国际公约进行限制,相应的管理体系基本空白。

针对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口,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加强对船舶尤其远洋船舶排放控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交通部门、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明确违法处罚方式和力度。

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 20891-2007)》只适用于小于37kW的船舶柴油机,针对大型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而且,我国对船用燃料油含硫量的限值还没有明确规定,仅按照MARPOL附则Ⅵ的标准执行,无法对靠岸船舶排放硫氧化物进行有效控制。

建议尽快颁布《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标准,加快修订普通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标准。尽快组织开展对港口和远洋船舶岸电改造的技术规范研究,并制定岸电改造技术标准。通过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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