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碳金融发展战略

2015-3-8 10:51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低碳经济产生的大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经确认为不争的事实。气候变化问题可以追溯到1896年阿累尼乌斯提出人类活动产生的CO2排放会导致全球变暖的问题。1990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公布的第一份报告中确认“全球已经变暖,而且未来还可能继续变暖。”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开始行动起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低碳经济框架。

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金融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衍生为具有流动性与收益性的金融资产,通过其价格信号功能促进企业重视环保因素,成功实现了环保外部成本内部化。二是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融资便利,提高污染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三是管理气候风险,借助金融产品创新,如巨灾债券、天气衍生品和保险等有效地分散和转移气候风险,获取损失赔偿。四是推动科技进步,为国家自主研发清洁技术和引进国外设备等提供资金支持。

碳交易市场的兴起来源于两个具有重大意义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由于《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和有价产品,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和交易可能性,并最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碳交易市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需求,碳金融应运而生。广义上的碳金融,涉及范围不仅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而且包括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投融资业务、咨询担保等中介业务,甚至是整个气候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碳金融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受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交易所,也包括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例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目前已占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量的2/3。

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实践。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构建和完善其金融支持体系,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推动碳金融发展。一是建立碳交易市场。伴随着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和国内碳交易数额逐步增加,一些规范化的交易平台开始建立。2008年8月5日,国内首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虹口区正式挂牌运行。同日,国内首家国家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也在北京金融大街上正式挂牌运行。两个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事业从单一的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重大转变。2008年9月25日,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三方共同出资建立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揭牌。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也相继成立。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外加湖北、广东、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标志着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实质性启动。到2013年12月底,北京、上海、深圳已建立了碳交易市场。

二是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绿色金融的一个具体化就是“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基准,已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一个行业惯例。中国近年来不断推进绿色金融活动。2008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至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大措施的基本规则都初步落实,标志着中国的“绿色金融”制度初具框架。

中国金融业进行的绿色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类“绿色信贷”业务。兴业银行作为我国节能减排融资市场的先行者,在碳金融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2006年5月17日,其与国际金融公司共同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使其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中首家公开采纳“赤道原则”,制定并发布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发布了一系列与赤道原则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等。2009年1月,该行专门成立了“可持续经营中心”,负责全行的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2010年,将绿色信贷的相关理念与内涵纳入了《企业金融业务2011---2015年发展战略规则》。2012年,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战略》,并参考《绿色信贷指引》、《赤道原则战略规则纲要》和《赤道原则Ⅲ》的内容,出台信贷政策实施细则。截至2012年未,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融资余额达到1126亿元,同比增长51。06%。

三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活动。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机制。《京都议定书》中对部分发达国家提出了约束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同时这些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或技术支持的方式,同发展中国家展开项目级合作,协助其加快低碳排放和无碳排放清洁项目的开展,从而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要求CDM项目必须满足诸多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项目要具有“额外性”,额外性包括投资障碍、技术障碍和其他可能性障碍。其中,投资性障碍是指没有CDM资金的支持项目就无法进行。国内申请CDM的项目基本都是存在资金障碍的项目,这些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多数是将CDM碳收益作为预期利润的一部分来计算。有了CDM碳收益,项目才获得批准,才能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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