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1 23:14 来源: 碳排放交易网
| 碳交易启动日期 | 2013年6月18日 |
| 总体减排目标 | 2015年的单位GDP排放量比2010年降低21%。 |
| 碳排放总量 | 8345万吨 |
| 纳入碳交易的碳排放总量 | 3000-3500万吨 |
| 碳交易覆盖量 | 碳交易体系覆盖全市约40% - 45%的总排放量 |
| 碳交易范围 | 主要行业为电力、供水、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机械、仪表制造和有色金属压延、纤维、纺织、金属及非金属制造和压延业以及公共建筑。 |
| 纳入门槛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碳排放单位: 1. 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 2. 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 3. 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 4. 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
| 纳入企业数量 | 635家工业企业和197个大型公共建筑 |
| 要求报告碳排放量的企业 | 任意一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千吨以上但不足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 |
| ccer使用限制 | 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10% |
| 配额分配 | 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20日前,根据管控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碳排放数据和统计指标数据,确定其上一年度的实际配额数量。采取拍卖方式出售的配额数量不低于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三。 |
| 碳排放报告提交日期 | 3月31日前 |
| 核查报告提交日期 | 4月30日前 |
| 履约日期 | 6月30日前 |